吴昌时 编辑

明朝礼部主事、吏部文选郎中

昌时(1594年11月11日-1643年11月24日), 字来之,号鸳湖主人、竹亭,明吴江(今江苏苏州)松陵人,寄籍秀水(今浙江嘉兴),吴昌期异母弟,周宗建弟子,吴祖锡父,复社成员。

吴昌时于崇祯七年(1634年)中进士,授行人,历官礼部祠祭司、仪制司、精膳司主事,进员外郎,劾罢薛国观,依附周延儒。崇祯十五年(1642年),擢吏部文选司郎中,专擅权势。后以被劾赃私巨万,斩于集市。

吴昌时在京任职期间,身负复社重托,积极活动,排斥异己,力图为东林党重新再起竭尽犬马之劳,因而吴昌时的个人浮沉,与复社的起落有着密切的关联。 其生前喜昆曲,有家班,于南湖建勺园称名胜,诗人吴伟业有《鸳湖曲》咏其盛衰事。

天启四年(1624年),与郡中名士张采、杨廷枢、杨彝、顾梦麟、朱隗等十一人组织复社。崇祯七年(1634年)进士,官至礼部主事、吏部郎中。崇祯十年,薛国观因受贿,被吴昌时弹劾免职。昌时后依附周延儒,崇祯十四年,周延儒当相,昌时为文选郎中。昌时与董廷献狼狈为奸,把持朝政。最后毒害张溥。御史蒋拱宸弹劾吴昌时赃私巨万,给事中曹良直亦劾延儒十大罪,昌时百般辩解,称“祖宗之制,交结内侍者斩,法极森严,臣不才,安敢犯此?”明思宗亲自审问吴昌时,命用刑打断了吴的大腿,“司刑者将拱宸当头一下,纱帽为裂。帝愤恨,推倒案桌,迅尔回宫。”。有阁臣奏道:“殿陛用刑,实三百年来未有之事!”明思宗说:“吴昌时这厮也三百年来未有之人。”崇祯十六年冬十二月(1643年),被斩首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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