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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 编辑
指清初脱离主人在逃的农奴和其他八旗人员。
满清初入关后,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府进行了大量圈占土地,强迫百姓投充补充其壮丁队伍。沦为农奴的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
顺治三年(1646),“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清世祖实录》卷 26)。
顺治十四年一年内逃人几乎达到 3 万。康熙二十七年(1689)逃人仍有 8800 多人。
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制订了严厉的逃人法。顺治三年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清朝文献通考》卷 195)
顺治六年十二月,特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案揖捕。逃人法是以严惩窝主为重点的,恶棍诬告,贪官诬指,牵连治罪,引起社会动荡。这样不但不能制止逃亡,反而“穷治愈力,逃者愈多”。
奴仆逃亡使得封建农奴制解体,八旗贵旗庄屯生产向租佃制过渡,八旗士兵的旗地开始典卖。在这种形势下,逃人法放宽了惩治,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将督捕衙门改为督捕司,改隶刑部,终岁“不治一窝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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