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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构成 编辑
社会学术语
社会构成,权利主体的种类之一。它不同于集体主体,不是人们的集合体,而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外在的、组织的、法律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民族、全体人民、作为整体的国家、行政区域单位,如省(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市(包括自治州)、县(包括自治县)、乡(包括民族乡)、选区等都可依照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的权利主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整体,既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各个民族依照中国宪法规定都可以成为民族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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