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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董事 编辑
常务董事是股份公司章程条例所确定的,随公司意愿而设立的业务执行机关,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秉承董事长旨意,负责办理董事会各项常务事宜的董事。一般公司法规定常务董事的选举方式是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互选的名额至少为三人,最多不得超过董事的三分之一,其资格须为董事,并须半数以上在国内有住所。
相关规定
《英国1948年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经常以他们认为适当的任期和条件委任他们机构中的一人或数人任常务董事之职,并可根据任何特定情况下订立的协定的条件撤销这种委任。根据上述委任的董事,在任职期间将不受轮班退职规定的约束,在决定董事的轮班退职时也不得将他考虑在内,但在该董事不论因任何原因不再任董事时,其委任即自动终止。董事会可按照他们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以及附加的限制,将他们行使的任何权利委任及授予常务董事,也可随时取消、撤回、变换这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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