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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 编辑
T+0(Transaction plus 0 days),是证券交易与结算制度的一种简称。在学术研究和实际业务中,T+0又可以细分为T+0交易制度和T+0结算制度。
通俗的说,就是当天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在当天就可以买入股票、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而买卖成交实际发生当天证券和资金就清算交割完成(T+0结算)。上述两者并不能混为一谈,T+0结算是T+0交易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相关词条
T+0交易
T+0交易制度,是指“投资者当天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在当天就可以买入股票、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的一种证券交易机制。实际上,T+0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一种通俗叫法,正式名称为“当日回转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中明确,“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我国的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权证,以及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均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T+0结算
T+0结算制度,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实际发生当天证券和资金就清算交割完成”的一种证券交易机制。我国证券市场采用T+1结算,即在证券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完成清算交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9年5月修订版) 中,“对多边净额结算品种,交收日为T+1日,本公司根据T 日净额清算结果,于T+1日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簿记处理,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相比之下,当前欧洲和亚洲等成熟和新兴市场普遍实行的则是T+2结算制度。美国的证券市场从1995年起才从T+5结算转变为T+3结算。随后,2017年3月,美国和加拿大交易所进一步修改了结算规则,将交易证券的标准结算时间从3个工作日(T+3)缩短至2个工作日(T+2),该T+2结算制度从2017年9月5日起正式施行 。
差异
T+0交易制度和T+0结算制度的差异
严格来讲,“T+N”的概念其实应该是指结算制度的,而在我国市场投资者之间谈论的通常则是“T+0交易”,两者并不能混为一谈。“T+N”的第一个“T”,在英语中为“Transaction”(买卖交易),该词隐含着投资者双向交易证券的权利是对等的,即投资者在当天既可以先卖后买又可以先买后卖。因此,对于海外证券市场来说,T+0交易是一项基础性交易机制,反映了投资者买卖交易权利的对等。
事实上,T+0交易并不需要将结算制度也修改为T+0结算,两者并不存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上的冲突。我国A股市场是T+1交易、T+1结算,而美国等海外其他市场大部分是T+0交易、T+2结算的。
我国A股市场交易机制的演变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0年成立之初禁止日内回转交易。
1992年,B股开始在上证所挂牌交易,考虑到国际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允许对B股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1992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7个月后,率先对A股和基金推出了日内回转交易制度(俗称“T+0”规则)。
1993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取消T+1,实施T+0。
1995年1月1日,基于防范股市风险的考虑,沪深两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回转交易方式改回了T+1交收制度,一直沿用。
2001年2月沪深两市的B股市场对内放开,依然执行着T+0回转交易方式。这样,内地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做A、B股交易时,分别执行着T+0和T+1两种交收模式,因此有人建议两市尽快统一此项制度。
2001年12月3日,随着B股市场对内放开,对B股开始采取与A股一致的禁止日内回转交易制度,同时允许对可转债品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证券法》第106条也明文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这从法律角度规定了中国股市的交易采取T+1方式。
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A股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碍。
2005年8月22日,股票权证开始在上证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对权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有约束的海外证券市场T+0交易机制
尽管T+0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交易制度,很多投资者认为,T+0交易下股票就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无限多次换手。然而事实上,海外大多数股票市场也并非可以无限制的进行T+0交易,在这些市场中往往也会对参与日内回转交易的投资者和账户做一定的规则限定,或是由监管机构对日内回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
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都采用了T+0的交易制度。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日内买进卖出。事实上,根据投资者股票交易账户属性的不同,美国对不同类型账户回转交易行为具有非常严格的区别性的监管规则。如果投资者并不了解其账户类型相对应的交易规则,很容易收到监管机构针对其账户违规交易的处罚。
与我国A股市场情况类似,美股市场同样存在两种账户类型:一种是现金账户(Cash Account),另一种是信用账户(Margin Account)。投资者根据其交易习惯和资金实力选择相对应的交易账户,而监管机构和券商则对不同类型账户的投资者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1)现金账户的T+0交易
现金账户的开户最低资金要求较低,账户总值一般低于2000美元,因此现金账户适合投资新手或不想进行复杂交易的投资者。现金账户的回转交易行为受到最为严格的监管限制。一旦操作不当,则可能面临账户冻结。一般来讲,现金账户在前一笔交易已经交割完成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再次进行交易。现金账户的回转交易涉及到两种违规条例,“不担风险获利”(free riding)和“诚信违规”(Good Faith Violation)。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投资者账户内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偿付首笔买入交易。
举个例子,在现金账户中,若投资者在周一使用已经完成交割的资金买入股票XYZ,股票XYZ将在周三交割完成。无论该股票是否已完成交割,则该投资者可以随时卖出股票XYZ(不违规)。周一当天,该投资者卖出股票XYZ,并且使用卖出股票XYZ得来的资金买入股票UVW(也不违规),但该投资者在周三UVW股票交割前就将其卖出,这一行为将被判定为违规!
若此时,投资者账户内有足够余额或者随后补足了足够资金偿付UVW买入交易,则被判定为“诚信违规操作”(Good Faith Violation),每个投资者可以被允许在连续12个月发生最多3次的“诚信违规操作”,当账户发生第四次“诚信违规操作”时,账户将会面临90天冻结;若没有补足足够资金偿付首笔买入交易的资金,则为“不担风险获利”违规(Free Riding Violation) ,投资者账户将直接面临90天的冻结。
(2)信用账户的T+0交易
信用账户的开户资金最低要求要高于现金账户。一般来讲,该类账户的最低存款要求为2,000美元。由于此前美股保证金制度并不能有效防范某些回转交易模式所蕴含的风险,并且引发了一些不良的业务行为,如用其它账户的资金充当保证金、在进行回转交易前不对客户是否有足够财务承受能力从事回转交易进行检查等,2001年8月27日和9月28日,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分别修订了各自规则中有关回转交易的规定(NASDAQ规则2520和NYSE规则431),并且明确了一个与回转交易密切相关的概念,即“典型日内回转交易者”(Pattern Day Traders) 。(根据NYSE规则431和NASDAQ规则2520,Day Trading的定义为:在同一交易日内使用信用账户先买后卖同一证券,或是先卖后买同一证券。)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总值超过2,000美元但低于25,000美元时,在5个交易日内有3次日内回转交易机会。若超过3次,该账户会被禁止交易直到资金交割,资金交割后会自动转为类似现金账户的全额结算,并在现金账户状态维持90天,90天过后重新申请成为信用交易账户。
当投资者账户总值超过25,000美元后,若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其信用账户内进行超过3次的日内回转交易,并且在这五个交易日当中,回转交易的次数占总交易次数的6%以上,则账户将被列为典型日内回转交易者,并要求投资者账户净值保持在25,000美元以上。
台湾地区台交所
1994年1月1日台湾证券交易所以“信用交易账户资券相抵冲销交易”方式恢复当日冲销交易,实现信用账户T+0交易,T+0交易仅限信用账户进行,一般的非信用账户,例如现货交易账户是无法进行T+0交易的;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证券产品都可以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只有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产品才可进行T+0交易。
2014年1月6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开始实施现股先买后卖的当日回转交易。 后于2014年6月30开放先卖后买的当日回转交易,并规定投资者若以统一账户在同一交易日,现款买进与现券卖出同一证券成交后,可以就相同数量部分,按买卖相抵后的差额办理款项交割。至此,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此方式,利用普通交易账户,对台湾50指数成分股、台湾中型100指数成分股以及柜台买卖中心的富柜50指数成分股进行当日回转交易。
印度地区交所
据CNBC报道,2024年3月11日,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Madhabi Puri Buch表示,T+0结算制度将于3月28日开始试行。
2016年1月7日,熔断“助跌”事件发生后,经济学者、财经专栏作家陈恩挚撰文呼吁监管层下决心实施T+0及取消涨跌停板。他指出,涨跌停板制度不仅没有稳定市场的效果,反而会限制流动性,制造恐慌,从而导致“助涨助跌”,因此应该放宽或取消。至于T+0制度,它是与涨跌停板配套的。从公平及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必须实施T+0 。
2016年1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主办的“第二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指出,从规则一体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角度看,股票市场全面实行T+0交易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
2020年5月24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全国政协委员贺强称,风险大的市场,应该推出T+0交易。T+0交易最大一个特点就当日可以止损。
2020年5月29日,上交所就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于资本市场的建议做出回应称,将以问题为导向,从优化“资本供给”和“制度供给”入手推动下一步工作。“制度供给”方面包括“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这是科创板运行以来,上交所首次对T+0交易制度进行回应。
2020年6月11日,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表示,上交所在科创板推行T+0交易的试点为中国证券市场最终拥抱T+0制度做了必要的尝试和准备。但是,更加值得注意的是,T+0制度,只是一种交易手段,并不能改变资本市场中根本性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要解决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中国资本市场可能必须要经历比T+0交易制度深刻的多的“触及灵魂”的深层次改革。
2020年6月17日,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称,之所以认为要进行T+0改革,是因为这样的制度有助于将资本市场改革为投资型市场,更好地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发挥其真正的功能。上交所拟推出的单次T+0交易制度体现了循序渐进的原则,为以后多次甚至放开交易做好了铺垫。
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答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科创板高品质发展的提案》:推出T+0交易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属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主体多,市场影响大,对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开展政策研究和制度准备,逐步形成市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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