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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则 编辑
科则是中国历代政府征收田赋按田地类别、等级而定的赋率。《禹贡》 已有九州田土分为九等征赋的记载。《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说明春秋时期的齐国已实行按土地肥瘠而分等征税的制度。东汉山阳太守秦彭,曾将当地田地按肥瘠,分为三品,依品定税。后代科则,极为复杂,各朝代、各地区有所不同。大抵宋分5等、金分9等、元分3等,明初官田分11则,民田分10则。明中叶以后,江南官民田土混淆,科则极其繁复,松江、湖州等府均在千则以上。明末,官民田土均为一则,土地一般分为三等九则。清沿明制,后期科则又趋繁复。清末苏州府内,昆山县田亩分59则。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仍沿旧制,很少变动。科则之间差距很大,抗战前江苏每亩正税以0.00205元至2.05元,最低则与最高则相差千倍,税负极不平衡。
赋役制度名。科与课通,课即赋税之意。清制,凡田地征收赋税,均依田地质量而立有科则,即纳赋之等级规则,亦即分等第纳赋。其等第之划分, 按土地之优薄, 分为上、中、下三则,各则内还可以划分等级。各则应纳之赋额有差,各地不一,均载于编征册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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