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鲁 编辑

古代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等级

阿维鲁是古代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等级。据《汉穆拉比法典》 (是两河流域阶级社会第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记载,巴比伦居民一般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分三个等级。其中阿维鲁等级为全权自由民,它的上层是统治阶级,包括王族、大官吏、高级祭司等; 它的下层是被迫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被压迫阶级,包括农民、牧人和手工业者。其他两个等级是依附于王室土地、被公社除籍的无权自由民 (“穆什钦努”) 和奴隶阶级 (男奴隶称“瓦尔都”,女奴隶称“阿姆图”)。阿维鲁是公社成员,其土地所有者以纳税、服徭役为前提。弃社逃亡或三年不纳税则被公社除籍而失去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租佃土地,地租一般是收成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果园、菜园的地租是收成的三分之二,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四分之三。

来自于古代西亚地区。公元前1595年,古巴比伦王朝第六世国王。汉穆拉比王,订立的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法典将古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

奴隶主要来于战争俘虏、破产的自由民及从外地买来的奴隶。奴隶被称为瓦尔杜姆,直接为“卑贱者”,在法律上不仅无任何权利可言,而且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有权任意将奴隶出卖、转让、抵押,甚至杀死。法典规定,杀害奴隶或损伤奴隶的身体,仅意味着对奴隶主财产造成的损失,只承担财产上的责任

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后者称为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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