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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 编辑
合同法名词
一般规则是《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根据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62 条)。
特别规则
特别规则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关于某有名合同履行地点的特别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41条和第160 条对买卖合同履行地做了补充性规定。同一阶位的特别法则在适用上优于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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