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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田制 编辑
课田制是西晋的田赋制度。西晋实行占田制,太康年间 (公元280—289年) ,在实施占田制的同时,又确定课田之法。《晋书·食货志》:“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 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升,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课田制
中国西晋政府实行对自耕农征收赋的税收制度。曹魏时期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在魏末逐渐被破坏以后,公元264年,司马昭决定“罢屯田官,以均劳役”,把大量的屯田客和电四士卒转化为自耕农。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规定了课田制度:男子1人有权占田70亩,女子30亩。这是应种上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予的土地数额。占田之中,丁男(16—60岁)有50亩、丁女有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有25亩要课税,称为课四,每亩课田收税谷8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西晋政府通过课田,一方面征收了赋税;另一方面意在达到“寓劝于课”,通过征收实物的种类与数量,达到劝农民种田的目的。经济史学界对课田制的认识,长期存在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是田制还是税制的不同看法。
课田制一般是和占田制合称为占田课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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