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水监 编辑

古官名

汉代的太常、少府、水衡都尉之下均设有都水长丞。西晋便专门设有都水台,掌管舟船及水运事务。

隋、唐、金、元改称都水监,掌河渠、津梁、堤堰等事务。明初并入工部,但其长官仍称都水监或都水使者。中国自古就有治河任务。河专指黄河,其治理好坏,不仅仅是个水患问题,而且成了政治问题,所以治河历来成为河政。金世宗大定二十年(1180)及章宗明昌四、五年(1193-1194),黄河屡屡决口,不断为患。金政府的都水监便刊印颁发了《河防通议》。按《河防通议》,当为宋人沈立的作品。沈立字立之,历阳人,进士及第。尝为京西北转运使,都水方兴六塔河,立请止修五股河及漳河;分杀水势。又采摭黄河事迹及古今利病而纂成《河防通议》。金都水监在黄河屡屡决口之际,先版印颁发此书,显然是为了借鉴。至元代沙克什,则折衷沈立及金刻此书,又成《河防通议》2卷。河患之后,又常常出现蝗灾,故金代章宗明昌间又刻印颁发《捕蝗图》。可证都水监也是刻印本专业书籍的中央机构。

金代都水监秩正四品,设监、少监、丞等官。掌川泽、津梁、舟楫、河渠等事。领街道司及各处巡河官,诸埽物料场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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