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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亭 编辑
申明亭是明清两代在各方用以张贴榜文、“申明教化”而建的亭子。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二月命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民人有犯者,书其过,明榜于亭上,使人心知惧而不敢为恶。洪武十五年,对申明亭在实行中的弊病进行了改革,规定除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伤风败俗以及犯贼至徒者外,不再在申明亭公布,“以开良民自新之路”。明清律对申明亭皆严加保护。《明律·刑律·杂犯篇》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亦同。
中文名:申明亭
所处时代:明朝
创建时间:洪武五年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设申明亭处,也必设旌善亭,亭上书写善人善事、恶人恶事,以示惩劝。城乡各坊里厢,都例置二亭。县治之有图者,也多半标明二亭的所在。每里推选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曰老人,里长襄助。其初,老人世袭,不轮充。老人之职,酷似秦汉乡官中的三老,掌教化。他定期向里中编户宣读并讲解《大诰》、《大明律》、《教民榜》,使全里人户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可能同时还宣讲“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圣谕》六事。并讲说《宣谕》。明朝祖制,每月朔旦文书房请旨传《宣谕》一道,教谕百姓于各月应做的事,由顺天府发出,以达于天下。如六月百姓应缴夏税,《宣谕》即提醒众人须“各守本分,纳粮当差”。除执掌教化外,老人还剖断里中人户争讼之事。照明太祖制度的《教民榜》,“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经由里老理断的,不问虚实,先将告状人杖断六十,仍然发回里老去评理。因为老人的任务是行教化,理词讼,宣讲皇上的圣旨或谕旨,所以地方上的官员、坊里的百姓,都隆礼以待,尊为“方巾御史”。
简单地说就是:明初,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是我国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
但是,这种权力迅速被地主阶层所掌握,成为地主阶层控制乡镇权力的工具。
申明亭之制行用既久,逐渐出现种种弊端,其表现是地方官玩忽职守,亭宇不修,善恶不书,剥克老人如贱役;里老也不自尊重,以权谋私,甚至贪图酒食贿赂,公道不昭,贞邪莫辨,妄张威福,颠倒是非,亭宇与职掌败隳。后来虽有忠于职守的知县,如嘉靖年间淳安县知县海瑞、隆庆万历之际惠安县知县叶春及等曾晓谕老人,复建申明、旌善二亭,但人亡政息,终无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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