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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关系 编辑
在租佃制下,农民租种地主部分或全部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即地主把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作为收益。地主和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中文名:租佃关系
直接原因:地少人多,土地兼并
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
兴起:春秋战国
⑴大地主大量增加
①公卿贵族占有“公田“,并将其转化为私有土地;
②受赏赐获得大量土地而成为地主;
③一些人通过土地买卖获得土地而成为地主;
⑵剩余人口大量增加
①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人口增加;
②封建战争频繁导致了人口的流动;
①产生:早在战国时代,租佃方式就已经出现。
②发展:汉代“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现象已比较普遍。
③普及:自宋代开始,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④深化: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普及、深化,发展至全国。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
①自给自足性;
②聚族而居;
③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人身依附关系;
④劳动者有时还要承担军事义务,成为豪强的私人武装;
⑴消极
①农民经济状况恶化,阶级矛盾激化,引发农民起义,导致社会动荡,危急王朝统治;
②土地兼并使地方豪强势力壮大,影响中央集权;
③自耕农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土地兼并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财政状况恶化;
⑵积极
①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因为他们在选择雇主方面有一定的权力;
②从依附关系逐渐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大为提高。因为他们不仅在选择雇主方面有一定的权力,而且在支配产品方面也获得适当的自主权,甚至能和市场发生联系。这就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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