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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 编辑
利益主体指在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的行为主体及其构成的集合。
在经济利益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方式上越一致,利益一致性程度就越高,相关主体(人员或部门等)就越可能结成为同一个利益主体。
利益主体可以小到个人,大到组织(多部门的集合),并具有相对性和多重性。利益主体是比较不同主体而言的,如:相对于其它部门员工,本部门员工与本部门领导团队是一个利益主体;但相对于本部门领导团队,本部门员工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又是相对具体任务而言的,针对不同业务和工作目标,同一个主体可能会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
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集中计划模式),上级主体和下属单位在业务经营和生产上的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实现更多的业务收入和结余,下属单位的领导和员工才会有更多的收入,因此全部主体此时可被看作是同一个利益主体。但如果改为模拟市场的管理模式,下属单位作为利润中心加以管理,那么下属单位就会分裂为一个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化大利益主体,有利于合作,但容易滋生机会主义,产生搭便车现象;化小利益主体,有利于提高积极性和努力程度,但不利于合作机制的形成。化大或化小利益主体,只是改变利益主体构成的方式之一,更广泛和更精细的方式是分解和重组利益主体,并形成与业务组合和任务结构相适应的“多重性”利益主体结构。在作用机理上,经济管理模式的设计正是通过改变利益主体的构成和相互关系,来实现新的激励和约束结构,进而形成新的竞争与合作机制,从而达到改善管理实践、提高运营效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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