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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 编辑
登闻鼓,是中国封建时代于朝堂外悬鼓,以使有冤抑或急案者击鼓上闻,从而成立诉讼。登闻鼓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晋书·武帝纪》有“伐登闻鼓”的记载,后历代相沿。我们常常在影视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鼓鸣冤的场面,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
中文名:登闻鼓
定义:悬挂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
类型: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
记载:《周礼·夏官·大仆》
概述一,登闻鼓的设置出于哪个朝代;二,为什么要设立登闻鼓;历代对于登闻鼓的规定,据说宋代时,凡击登闻鼓,皇帝不管在干什么,都必须上朝。击登闻鼓要敌兵来围城,太子死等重大事由才能击鼓;三,历史上登闻鼓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例。登闻鼓有专门的官吏看守,遇有击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报。据史书记载于周朝就设有登闻鼓,当时称作“路鼓”。
魏晋以后历朝都设有登闻鼓,《晋书·卫瓘传》载:“于是繇等执黄幡,挝登闻鼓。” 北魏延和元年(432年),于阙门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以作“用下达上而施于朝”之用。唐代登闻鼓约始设于高宗年间。武则天时还创有匦使院。元朝亦设登闻鼓、邀车驾。登闻鼓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历朝或有增补,如邀车驾或公车上书、叩阍等。
注释
告状用的登闻鼓
《周礼·夏官·大仆》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大仆)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魏书·刑罚志》记载:“世祖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 《唐会要》载显庆五年“有抱屈人斋鼓于朝堂诉。上令东都置登闻鼓。西京亦然。”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 《元史·世祖本纪》中记载:“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 《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参见
进善旌诽谤木肺石公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
1、相传尧舜之时,就有“敢谏之鼓”了。凡欲直言谏诤或申诉冤枉者均可挝鼓上言。
2、周时悬鼓于路门之外,称“路鼓”,由太仆主管,御仆守护,百姓有击鼓声冤者,御仆须迅速报告太仆,太仆再报告周王,不得延误。这“路鼓”就是后来的“登闻鼓”。
3、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
4、隋朝“敕四方辞讼……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5、唐代显庆五年(660年)八月,有遭受冤屈的人怀鼓于朝堂申诉,唐高宗令东都(后改东京)紫微宫城应天门外置登闻鼓,西京亦然。 并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垂拱元年(685年),武则天下制:“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以闻。”
6、宋代则专设登闻鼓院(鼓院)和登闻鼓检院(检院),两院均受理吏民申诉之状。
7、北宋宋太宗在位间就曾有这样的记载“京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母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值。”所以说,登闻鼓一般是解决如丢猪这类“小事”的,但民事如天,可见在贤明君主执政时期登闻鼓确实有上达民情、监督官僚的作用。
8、明太祖朱元璋也设立了登闻鼓,并设有专人管理,一有冤民申诉,皇帝亲自受理,官员如有从中阻拦,一律重判。到明宣德年间,一位官员曾上奏取消登闻鼓,宣德皇帝以其为祖上所设未肯,但登闻鼓后来多流于形式。
9、清朝规定“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普通百姓只有仰望这些规则了),否则不得击鼓,违者重罪。登闻鼓在清代是名存实亡的。
总体来说登闻鼓的设立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使民间与最高权利有一定连接,为社会正义的伸张带来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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