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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棍 编辑
夹棍亦称三尺木之刑。是指中国封建司法官吏逼取人犯口供时所用的刑具。其使用方法,是用3根相连木棍夹挤受刑者足部,使之产生剧痛。夹棍有法定规格,但时有变化。该刑具始于南宋理宗时。明清沿之。
中文名:夹棍
类型:刑具
年代:宋代
残忍程度:中等
古代拷囚之具。
清王棠《知新录》:“夹棍之说,唐世未闻,其制起于宋理宗之世。以木索并施,夹两股(即大腿),名曰‘夹帮’。又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合二者思之,当即今之夹棍也。”按王棠所引宋制,见《宋史·刑法志二》。明、清两代均有此种刑具。
《清史稿·刑法志》:“强盗人命,酌用夹棍,妇人拶指。”
夹手指(脚趾)用的夹棍
夹棍,杨木制成,长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贯以铁条,每根中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绳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动。又用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的大杠,从右边猛力敲足胫,使足流血洒地。
《三侠五义》第五回:包公一时动怒,请了大刑,用夹棍套了两腿,问时仍然不招。包公一声断喝,说了一个“收”字。不想赵大不禁夹,就呜呼哀哉了。
这是一种极其折磨人的刑具,这是封建王朝的结晶。
广东人说的“食夹棍”的意思即我们常说的“渔翁得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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