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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 编辑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中文名:杖刑
基本信息: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基本解释:杖以荆条制成
分开解释:杖
杖刑
基本解释: 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分开解释
杖
zhàng
【动】
(形声。从木,丈声。本义:执;持)
同本义〖hold;grasp〗
杖,持也。——《说文》
王左杖黄钺。——《书·牧誓》
杖剑从之。——《汉书·韩信传》
杖斧。——《汉书·武帝纪》
又如:杖斧(持斧以为威权);杖楫(持杖);杖斧之臣(掌握兵权的武臣);杖策(执马鞭);杖节(执持旌节)
通“仗”。凭倚;依靠〖relyon〗
杖刑
杖信以待晋,不亦可乎?——《左传·襄公八年》近臣已下足杖矣。——《汉书·李寻传》
仗父兄之烈。——《资治通鉴》
仗舟楫。
仗汝扶持。——清·袁枚《祭妹文》
又如:杖力(依靠武力);杖仁(依仗仁德);杖任(依靠,信任);杖威(凭恃权威);杖信(凭靠信义)
用棍子打;拷打〖flogwithastick〗。自隋开皇新律始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
尝受守杖。——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杖汝。
杖之百。——《明史》
晚清杖刑复原画
予之杖。
宰严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两股间脓血流离。——《聊斋志异·促织》
杖其背。——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杖杀其父
又如:杖楚(以棍棒拷打);自杖三十;杖牛(打春牛);杖徒(五刑之。用大竹板、棍棒、荆条抽打犯人背部);杖钱(给施杖刑衙役的贿赂钱);杖刑(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拷打犯人);杖治(以杖刑治罪)
拄着〖support〗
必操几杖以从之。——《礼记·曲礼上》
杖名齐其心。——《仪礼·丧服》
杖汉节牧羊。——《汉书·苏武传》
遥望老子杖藜而来。——《中山狼传》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礼记·王制》
刑
xíng
【动】
同本义〖kill;cut;dig〗
利用刑人。——《易·蒙》。注:“兑折为刑。”
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也。”
杀戮之谓刑。——《韩非子·二柄》
阴为刑。——《易·本命》
阴将始刑。——《吕氏春秋·音律》。注:“杀也。”
刑人如恐不胜。——《史记·项羽本纪》
刑马作誓。——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史记》
又如:刑牛(古代盟誓时作牺牲用的牛);刑牲(古时为了祭祀或盟约而杀牲畜);刑马(古代结盟要杀马歃血,立誓为信,称“刑马”)
惩罚〖punishtorture〗
刑其长吏。——《史记·陈涉世家》
五人之当刑。——明·张溥《五人墓碑记》
彼于刑者。——清·方苞《狱中杂记》
从而刑之。——《孟子·梁惠王上》
又如:刑吏(行刑的吏卒);刑民(受刑之民);刑臣(古时指受过宫刑的阉人。即后来的宦官,太监)
征讨〖goonapunitiveexpedition〗。如:刑殄(征讨消灭)
刑
xíng
【名】
以五刑纠万民。——《周礼·大司寇》
刑者,恶之末也。——《管子·心术》
五刑者,五常之鞭策也。——《白虎通》
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说苑·政理》
严断刑罚。——《左传·昭公六年》。疏:“对文则加罪为刑,收赎为罚。散则刑罚通也。”
论其刑赏。——诸葛亮《出师表》
怒而滥用刑。——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因摸地上刑械。——清·方苞《左忠毅公逸事》
又如:死刑;徒刑;刑均(受到同样的刑罚);刑劫(滥用刑罚。刑,刑罚;劫,挟持);刑杖(刑具,行刑用的棍棒)
通“形”。形容,形体〖appearance;body;form〗
死生因天地之刑。——《国语·越语》
夫谅彊之国,必先争谋、争刑、争权。——《管子·霸言》
凡乱者刑名不当也。——《吕氏春秋·正名》
通“型”。法式,典范,榜样〖form;sample〗
刑于寡妻。——《孟子·梁惠王上》
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诗·周颂·我将》
贱有实,敬无用,则人可刑也。——《管子·侈靡》
星相术语〖termofastrology〗。如:刑克(刑妨,刑蹇。谓三刑,五行相克);刑害(三刑六害的合称);刑冲(指地支中相妨害的两类情况)
刑具〖instrumentoftorture〗。如:动刑;上刑;大刑
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见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
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
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
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宋史·刑法志一》称:“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六寸,广二尺,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铁骨朵杖人的方法,铁骨朵是以熟铁打成八片虚合,用三尺长的木棍作柄,杖数为五至七下。金国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金熙宗皇统(1141~1149)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至清末,杖刑始废。
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笞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李伯元《活地狱》第九回提到此事: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录,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有的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
有人说,凡为皂录的,预先操练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等到打完,里头的豆腐都烂了,外面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不惜花钱给这掌刑的……
这样一来,掌握这种高超本领的人,不仅能够顺利完成笞杖任务,而且可以执法违法,从中渔利。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要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显然,有钱人犯错误,只要打点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们,老钱见不着几个,到头来犯点错误,使不上银子,一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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