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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帖 编辑
驾帖是明代朝廷公文的一种形式,秉承皇帝意旨,由刑科签发。在各大小衙门逮捕嫌疑人以及处决死刑罪犯时,须有驾帖作为凭据。厂卫特务机构逮捕审讯及实施廷杖时同样需要出示驾帖证明情况。
中文名:驾帖
外文名:Drivingpost
释义:皇帝意旨,刑科签发逮捕人的公文
出处:《野获编·禁伪·驾帖之伪》
明 沈德符 《野获编·禁伪·驾帖之伪》:“祖制,锦衣卫拿人,有驾帖发下,须从刑科批定,方敢行事。”
《明史·杨涟传》:“片语稍违,驾帖立下,势必兴同文馆狱而后已。”
《天雨花》第二六回:“奇刑酷法追赃拷,矫行驾帖目无君。”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六章:“驾帖捕人,奸淫妇女,抢掠财物,格杀平民佃户。”
以明代正史记载来看,正统之前没有发现记载,而其始则专用于“决囚”──
《明英宗实录》正统元年九月甲午:“行在浙江等道监察御史卢睿等言:朝廷凡决死囚,必敕刑科三覆奏,重人命也。比者,三覆奏毕,但令校尉诣法司出死囚,会官行刑,别无妨奸人员。臣恐犯人亲属有伪称校尉诈脱以逃者,乞自今,特赐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率校尉诣法司取死囚赴市,庶无疏虞。从之。”
从这段原始史料看,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驾帖”之始应早于正统元年,否则御史卢睿的奏疏中不会突然冒出这么个词;
2、正统元年之前,已经存在驾帖,但其具体用途不详,但并未涉及刑罚领域;
3、卢睿奏疏中曰“特赐驾帖”,可见驾帖是由皇帝授出,无论其用于“决囚”之前还是之后,都是办事人员代皇帝行事的凭据。
又考明末清初人史玄《旧京遗事》:“西市在西安门外四牌坊,凡刑人于市,有锦衣卫、理刑官、刑部主事、监察御史及宛、大两县正官。处决之后,大兴县领身投漏泽园,宛平县领首贮库,所谓会官处决也。每临决重囚之时,有棍四对导引驾帖,狱官素服角带送之。”亦可佐证,驾帖是皇帝的“身份证明”,用于“决囚”时,其礼仪相当隆重正式。
驾帖本物之始及其原始用途,未见相关史料,不敢妄断,存疑待贤。
依上文考据,驾帖用于“决囚”始于正统元年当可为定论。之后,驾帖渐渐开始用于拿人,据《明实录》,其确切时间记载不详,当在英宗正统元年至宪宗成化十三年之间(《明世宗实录》中有一段记载,据此,出驾帖拿人可能始于英宗天顺年间──嘉靖元年十二月辛丑:“旧例,厂卫赍驾帖提人,必由刑科佥批,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提东厂访获犯人,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寿等执不肯,与语并列上。上命会查弘治、成化年间事例以闻。既而,该科覆奏:不但二庙时为然,自天顺以至正德,厂卫节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凭参对。”)──《明宪宗实录》成化十三年五月丙子:“罢西厂之缉事者。时,太监汪直行事,官校势益横,公私骚扰,道路以目,臣亦皆惴惴不自安。内阁大学士商辂,学士万安、刘珝、刘吉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网太密,官校拘执职官,事皆出于风闻,暮夜搜捡家财,不见有无驾帖,人心汹汹,各怀疑畏……”
皇帝授出驾帖行事,由司礼监出帖并加盖印信,拿人事由还必须经刑科给事中“佥签”,并付以签署详细的批文才能拿人。但在具体执行中,至孝宗弘治朝,“赍精微批文”的制度已经开始执行不力,官校开始仅凭驾帖直接拿人。此外,锦衣卫官校持签印完整的驾帖,至刑科“佥签”时,还必须持有弹劾奏章的原件以备勘合,而这一制度则坏于世宗嘉靖朝。
驾帖拿人必须经过刑科给事中“佥签”──
《明世宗实录》嘉靖元年十二月辛丑:“旧例,厂卫赍驾帖提人,必由刑科佥批,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提东厂访获犯人,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寿等执不肯,与语并列上。上命会查弘治、成化年间事例以闻。既而,该科覆奏:不但二庙时为然,自天顺以至正德,厂卫节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凭参对。”
这一制度的执行从史料看,即使在某些阶段成为虚文,但程序执行还是比较严格的。万历朝,因神宗“怠政”,天下官员有缺不补,以至驾帖发出,因刑科无官没法“佥签”。而刑科无人“佥签”,锦衣卫亦不敢率尔抓人──
《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三年七月丁酉:“命户科右给事中梁有年暂署刑科印务。时,刑科右给事中刘道隆、给事中朱一桂候命日久,屡催不下,偶值佥署驾帖,一时无人,故有是命。”
《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七年七月壬午朔:“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恭题: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佥名,然后遵行。昨岁,该科给事中姚若水册封去后,今又外转,全署无官,阁部催请,不啻舌敝頴秃,至今悬缺。诸事犹可稍缓,惟是逮人旨,即刻差官赍捧驾帖起程回奏,须臾不敢稽留。今辽事决裂,请逮之疏屡上,万一允行,臣欲候请科臣,恐谓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恐谓违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思,速赐允补,刻期任事,庶佥帖有人,明旨不稽。留中。”
《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七年八月乙丑:“大学士方从哲题:昨兵部接出圣谕,逮问辽东经略杨镐。天威赫然,远迩震詟。继接吏科及锦衣卫揭帖,皆言奉旨提官,其驾帖名由刑科给事中佥名,官较赍捧前去,然后地方官有所凭据,今刑科缺官日久,见有候命曾汝召、韩继思二员,伏望即赐允用。俾令署印,以完奉旨逮问之事。不报。”
成化朝,内使强横,《殊域周咨录》卷9《云南百夷附》记载成化十三年云南都御史王恕的一篇疏奏曰:“近该臣等题为外夷脱回中华军丁,蒙差刑部郎中钟蕃、锦衣百户宋鉴前来行勘,提取卢安等到官鞫问,间忽百户汪清赍捧驾帖与钟蕃等,臣切疑之。臣闻驾帖下各衙门则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皆所以禁诈伪也。今赍来驾帖既无该监印信、该科字号,又无各门关防,况钱能等交通外国,搅扰夷方之事,兵部奏行臣与御史甄希贤会问,而木邦等处节有缅书告诉,臣不得不从实上闻。其罪彼与否,朝廷自有祖宗法度,在臣岂敢有一毫重轻于其间哉。”宪宗最终“下所司究之”。可见,太监钱能有可能是矫诏行事。
间有伪造驾帖者──《万历野获编》卷21《驾帖之伪》:“祖制:锦衣卫拿人,有驾帖发下,须从刑科批定,方敢行事,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无如之何。如正统王振、成化汪直,二竖用事,时缇骑偏天下,然不敢违此制也。弘治十八年,南京御史李熙等奏:‘迩者小人徐俊、程真,妄造谣言帖子,特给驾帖,密差锦衣官校,至南京缉拿所指王升,远近震惊。然兵部无此官,亦无此事,官校轰然而来,寂然而返,后日奸人效尤,又不但如所指而已。’刑部覆奏:‘驾帖之山,殊骇听闻,奸人伪造,为害尤大。’上命锦衣卫,查累朝有无驾帖出外提人事例以闻。然则此帖不但刑科不曾与闻,即上于祖宗故事,亦偶未记忆。甫逾月而上升遐,其事遂不穷究。孝可等圣仁而魍魉昼行至此。未几逆瑾擅柄,八党纵横,已萌蘖于此矣。美业难终,信哉!今驾帖奴人,从无不由刑科,亦无敢伪造,不知弘治间何以有此一事?今上初元,王大臣事起,冯榼密有效期数校至新郑,声云钦差奴人,胁高文襄令自裁,家人皆恸哭,高独呼校面诘,索驾帖观之,诸校词窘,谓厂卫遣来奉慰耳,非高谙故典,几浪死矣!”
至崇祯朝,其制大坏。先是出现不佥签直接拿人、而后补手续的情况,至崇祯五年,皇帝亲自命令:为防止泄露机密,之后就近拿人不用佥签!
《崇祯长编》崇祯元年十二月癸巳:“故事,锦衣卫提取罪犯,必以红本赍送刑科,始发驾帖捕人。张庆臻改敕一事,锦衣应捕田佳璧、张宜更等,事后始补佥。续捕狄姓者,并不复补。刑科都给事中薛国观以紊祖制奏劾。命申饬。”
《崇祯长编》崇祯五年八月丁丑:“帝命:自后驾帖径发锦衣卫,若就近密速拿人,不必概候科签,以防轻洩。从提督司房内监之请也。”
至孝宗弘治朝,出驾帖海要“赍精微批文”的制度开始执行不力,官校仅凭驾帖直接拿人──
《明孝宗实录》中,反复出现朝臣力诋驾帖拿人不付“精微批文”的上疏──《明孝宗实录》弘治元年九月壬午:“刑部尚书何乔新奏:旧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员,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号相符,然后行事。所司仍具由回奏,有不同者,执送京师。此祖宗防微杜渐之深意也。而京城内外提人,乃用驾帖,既不合符,真伪莫辨。倘有奸人矫命,谁则拒之?请自今遣官出外,仍给批文,以防奸伪。上曰:提人勘事必给精微批,以防奸宄,乃祖宗旧制,不可不遵。所司其如例行之,应给批时,毋得稽误。”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壬子:“五府六部等衙门英国公张懋等应诏言三十四事:……曰防奸伪,今后差官给精微批,锦衣卫官校不许仍赍驾帖,为害非细……”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五府六部等衙门奏:……一、防诈伪,精微批必经比号,故矫诈无所施,驾帖因不比号,则真伪不可辩。近年以来,官校差出止赍驾帖,少有给批。目今边方多事,万一有不逞之徒伪造驾帖,赍至所在,真伪莫辩,乞今后凡有差出人员,务令出批为照,以防意外之患……俱准行。”
但是,孝宗表面上对朝臣的上谏“俱准行”,但效果不佳,其制日益败坏。
锦衣卫官校持签印完整的驾帖,至刑科“佥签”时,还必须持有奏章的原件以备勘合,而这一制度则坏于世宗嘉靖朝──
《明世宗实录》嘉靖元年十二月辛丑:“旧例,厂卫赍驾帖提人,必由刑科佥批。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提东厂访获犯人,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寿等执不肯,与语并列上。上命会查弘治、成化年间事例以闻。既而,该科覆奏,不但二庙时为然,自天顺以至正德,厂卫节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凭参对。寿等争之不已,谓驾帖送科,旧皆开写事略,会同署名,实不系御批原本。上竟从之。”(《明史·刘济传》:“嘉靖改元,进刑科都给事中……故事,厂卫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科签发驾帖。千户白寿赍帖至,济索原奏,寿不与,济亦不肯签发。两人列词上,帝先入寿言,竟诎济议。”)
《崇祯长编》崇祯五年七月庚戌:“刑科给事中陈赞化等上陈:驾帖发佥,旧例锦衣卫旂尉捧帖与红本一同送科臣,科将驾帖红本磨对相同,然后署守科给事中姓名,仍于各犯名下墨笔细勾,以防增减。昨草场回禄,巡视监督之逮,旂尉竟自往系,并未到臣衙门佥发,及至数日后,始以红本送还。倘有差讹,谁执其咎,乞概赐申饬。以后驾帖必经科佥,而后逮,红本必同驾帖同送科磨对,而后佥,以存典制之旧。帝命锦衣卫查例奏明。”
以笔者过目史料,驾帖之用似乎不仅涉及决囚和拿人,“佥签”之制也似乎并不只涉及刑科。
锦衣卫廷杖官员亦奉驾帖──李清《三垣笔记》上:“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待,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驳设也。今仅作承行耶!予召数老书手问封驳云何,皆云不知。”
朝廷赴外地采办物什亦奉驾帖──《明武宗实录》正德六年二月乙酉:“四川巡按御史俞锱言:蜀盗克斥军兴,费用不赀,民告科征,近奉驾帖采办禽鸟、大木、密煎、川扇之类,宜悉停免,以纾民力。礼部请从缁言。乃免之。”
朝廷出使似亦奉驾帖──马文升《抚安东夷记》:“时成化十二年八月也……
九月,时太监汪直者势焰方炽,惑于通事王英,谓往抚可邀大功。上命司礼监出驾帖,太监怀公恩以直年少喜功,于本年三月初四日同太监覃昌等七人至内阁,传宣兵部尚书余公子俊、侍郎张公鹏暨予。比至,佥言彼既有使入贡,却又屠其家,今若之何可以弥衅?或言宜以大官酬之。予曰:‘官不足以释其忿。且宋以李继迁为京官,遂至西夏之患。’怀公曰:‘然则遣大臣同大通事往抚之。’众皆曰:‘诺。’”
皇帝宣召官员内使似也用驾帖。《明穆宗实录》隆庆三年十一月乙酉:“降巡视皇城御史杨松三级,调外任时。尚衣监右少监黄雄者,乾清宫近侍也。尝以番休日,私出徵子钱,与居民哄斗市中。兵马司捕系之,明旦执送御史松所。事未决,而内监以雄不入直,令校尉趣之。校尉诡言有驾帖召雄。松验问无状,乃劾奏雄暴横不法,诈称诏旨,雄亦自辩不如松言。上以松奏事不实,不奉旨,輙拘系内侍官。命降调而黜,兵马之捕雄者为民,雄亦降三级发南京。”
驾帖“佥签”似不限于刑科──《殊域周咨录》卷9《云南百夷附》:“臣闻驾帖下各衙门则用司礼监印信,该科挂号皇城各门俱打照出关防,皆所以禁诈伪也。”所谓“各衙门”,似并未刑科?而根据上引史料,如果驾帖不仅仅涉及刑罚,出驾帖需要至“各衙门”佥签似乎顺理成章。存疑。
驾帖拿人,初期仅仅限于京城左近,弘治、正德间,缇骑开始至外地拿人──《明武宗实录》正德元年春正月乙巳:“六科给事中周玺等应诏陈八事:……其遵旧制,以防诈伪。略曰:旧制,驾帖挐人,惟行于京城内外,弘治间刑部申明,及大臣论议,先帝皆已允行。防微杜渐,为虑深切。近乃行于数百里外,警骇人心,甚非新政美事。今丑虏猖獗,盗贼纵横,万一有伪造以济其奸者,官司莫之敢问,害可胜言?望自今差人出外,止如旧例,以精微批文给之。”
驾帖拿人,定制拿一人奉一帖,不允许一帖拿多人──《明熹宗实录》天启二年四月丁卯:“先是,蓟州缉获奸细杜茂,招系李永芳差来,多赍金帛,潜探消息。又称佟卜年与永芳往来踪迹甚悉,兵部尚书张鹤鸣以闻。上命速逮杜茂、佟卜年,锦衣卫官旗持二驾帖往刑科署,科给事中熊德阳先佥杜茂等一帖,其佟卜年一帖,与同科刘弘化议欲具本参论续佥,稍迟。张鹤鸣据官旗言入奏,以德阳不即决佥。上命调德阳于外。”《玉镜新谭》卷6《缇骑》:“逆珰魏忠贤,势成嵎虎,其难下矣。辅党益众,潜谋愈大,毕欲诛锄忤己者。创自门户陷人,始以削夺去,既而风影诏狱,于是矫旨,缇骑四出矣。罗织一案五六人,以致京师积棍,敛金钱,营差干。而一犯官一驾帖,每一帖止官旂二人,而伪从辅翊者五十人。”
天启朝,魏忠贤骄横,有“缇骑遍天下”之称。而根据明制,奉驾帖拿人是锦衣卫的正差,本与内侍无关,而天启朝至有宦官提驾帖直接拿人,遭遇反抗的事情──梁本《明熹皇帝录》天启四年六月乙巳:“刑科给事傅櫆奏:佥驾帖原有常规,增差内官,大违明制。万燝被殴,林汝翥不过畏内珰之凶锋,恐不得以正命死耳。内官百十成群执之,亏损圣德莫此为甚。上命今后驾帖如旧。”
综上所述,驾帖原为皇帝派人办事的凭证,而这些事并非大事,没有必要授予敕谕,因此,驾帖是次一等的“敕谕”。或许这才是驾帖的原始用途,之后才有了决囚和拿人的用途。驾帖拿人之事自成化后越来越多,天启朝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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