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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编辑
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19世纪末以前,人们普遍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仅是公司内的一个为员工大会中的股东设立的代理机构。
到了1906年,英国上诉庭更加清晰的区分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划分,公司的管理权归董事会,而股东大会不能干扰他们合法的行为。这最后在股东间形成了一种共识:“董事局内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如今,对这种共识的描述是:“公司中的股东和董事是完全不同的实体。董事会的权力依照章程,是由董事专属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权力是赋予董事的,那么他们并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这些权力。股东只有一种途径来调整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就是改变公司章程,即根据章程,针对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拒绝或者重新选举股东不满意的董事。股东不能自行获得根据章程赋予董事的权力,同理,董事也不行。”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1.《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2.《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会议记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具体执行。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可以因为辞职或者去世而离开。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董事可以被其他董事协商罢免(在一些国家,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在另外一些国家,则没什么限制)。
一些司法权也允许董事会直接任命董事,来填补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现的空缺,或者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或者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在公司法实践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有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一般情况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一、会前第一项:会议筹备
1.征集议案
2.确定会议议程
(1)标题
(2)会议时间
(3)会议地点
(4)主持人
(5)审议内容
3.准备会议文件
(1)总经理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汇报/下年度经营计划)
(2)本年度财务决算
(3)下年度财务预算
(4)准备的议题或报告
二、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会前提示
(采取非书面的方式通知的,应当确保该等通知方式在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并且是合理可收悉的方式。)
三、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资料装袋发放
3.清点参会人数(签到表)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会议签字事项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主持人
2.审议事项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5.决议及签字
(1)企业名称
(2)开会时间
(3)开会地点
(4)参加人员:
(5)决议事项或内容:现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决定……即时生效。上述决议经下列董事签名作实。
(6)签名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6.纪要及签字
7.发放征集议案表格
五、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报备及披露
4.归档
但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有机体”理论代替了传统的“委任”理论。依此理论,公司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并非来自股东会的委托。据此,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出现了削弱股东会权力而强化董事会权力的趋势,以不同的方式,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划归董事会行使。例如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的领导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公司的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对公司业务拥有的专属领导权。
1993年《公司法》在配置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时,忽视了现代公司法的这一发展趋势,配置给股东会的权限很大,甚至包含了一些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我国《公司法》则强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实际情况中,执行董事普遍倾向于让更多熟悉公司业务的人进入董事会。
另外有些公司的工会影响力较大时,亦会借由与资方的团体协约或是公司章程内明定由工会推派一定数目的劳工董事(工会董事)进入董事会,以保障劳方的权益。
在一些国家,也把那些不是董事的实权人物称为影子董事。一个影子董事是指虽然不是董事,但是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人(很多是因为他们自以为已经获得了适当的授权)。影子董事不是董事,但是却不经合理途径去寻求控制公司。
NACD(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将公司治理的目标定义如下:公司治理要确保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被确立,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立适当的管理结构(组织、系统、人员),同时要确保这些管理结构有效运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声誉,以及它的各个组成部分负责任。
NACD的这个定义实际上是将公司的董事会看作治理结构的核心,针对不同类型的董事会功能而言的。NACD根据功能将董事会分成四种类型:
底限董事会
仅仅为了满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形式董事会
仅具有象征性或名义上的作用,是比较典型的橡皮图章机构。
监督董事会
检查计划、政策、战略的制订、执行情况,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
决策董事会
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并在授权经理人员实施公司战略的时候按照自身的偏好进行干预。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分类以及职责如下:
战略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注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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