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优待条件 编辑

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

清室优待条件清室优待条件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逊帝退位的条件。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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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清室优待条件

地区:南京

内容:清帝退位的优待条件

签署双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清廷议和代表

发生时间 :民国元年(1912年)2月9日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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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1911年十月十日辛亥革命(双十节)彻底爆发,1912年2月12日溥仪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宣布退位。民国政府给予的优待条件共分甲、乙、丙三项: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唯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 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1.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2.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3.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4.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

1.与汉人平等。

2.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3.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4.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5.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牟俸饷,仍旧支放。

6.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7.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修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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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后,“暂居宫禁”的清皇室在北洋军阀政府的庇护下,一直在进行阴谋复辟帝制的活动,且宫中珍藏亦大量流散。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后,对清皇室果断采取行动。1924年11月4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摄政内阁会议决议修正《清室优待条件》,规定:“清室应该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执行者为警卫司令鹿钟麟、警察总监张璧,李煜瀛为国民代表会同办理。

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1924年10月,特将清室优待条件修正如左:

第一条 大清宣统帝从1924年10月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 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 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 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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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优待条件是当时南方革命党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同清朝皇室进行妥协的产物,可谓是中外法制史上的条款,清帝皇帝尊号的保留与民国共和制的本身相悖,为了解决这一法律矛盾,对清帝以外国君主之礼对待,这在事实上让民国初年的紫禁城成了超出国家主权的存在,直到1924年修正清室优待条例以后,溥仪才从事实上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普通公民,文秀的离婚诉讼也是以此为基础。它的签署促使清室愿意和平移交政权,但是它的存在是辛亥革命对旧社会改革不彻底性的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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