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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档案馆 编辑
澳门档案馆是澳门地区总档案馆, 位于荷兰园大马路,塔石球场对面的一排建于二十世纪初、具典型欧陆风格的建筑群内。
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保管及保护本地区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资源,并供社会大众利用。 除接收政府部门移交的档案,亦接收社团及个人所捐赠的档案。澳门档案馆网站已开通在线查阅馆藏档案目录及档案文献全文影像服务。
中文名:澳门档案馆
地理位置:荷兰园大马路91-93号
澳门档案馆是根据1952年6月28日所颁布的第五号海外部立法条例设立,当时的名称为澳门总档案馆,隶属民政总局。
1979年转属教育厅,改名历史档案馆,并正式运作。 拨归教育暨文化司管辖,接收公共部门档案。
1982年3月,馆址由澳门岗顶何东藏书楼,迁至澳门荷兰园大马路91-93号。 两层高的楼房经过重新修建,于1982年荣获太平洋亚洲旅游协会的文物奖。
1983年加入国际档案理事会。
1986年拨归澳门文化学会(文化局前身)管辖。
1987年,因档案室重建工程,临时迁址至高士德大马路16号(即今演艺学院)。
1989年,澳门历史档案室重建落成。
1993年,成为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地区分会创会会员。
2000年2月3日,根据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历史档案室中文名称更名为历史档案馆。
2010年2月,档案馆网站正式开通在线查阅馆藏档案目录资料库。
2016年更名为澳门档案馆。 (2016年1月1日,根据第20/2015号行政法规,澳门历史档案馆更名为澳门档案馆。 )
澳门档案馆
馆内有档案六万余案卷、图像七万多幅、书刊资料一万余册,其载体以纸质为主。馆藏最早的档案,可追溯至1630年。
珍藏大量关于葡萄牙海外探险、澳门与欧洲、中国、日本以及东南亚国家之间有关政府、城市、宗教和民间方面的信函、书籍和手稿,其中从1587年至1786年间的最具历史价值的史料都以缩微胶卷存放。
澳门档案馆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政策;
(二)研究、发展、完善档案制度及措施;
(三)促进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技术发展;
(四)制定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指引;
(五)促进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六)整理和着录馆藏的档案文献;
(七)完善用於档案监定的方法、准则,并建立相关的机制;
(八)收集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具历史价值的档案;
(九)徵集具历史价值的私有档案以及其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文献;
(十)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价值的档案及文献编制指南、清单、目录、索引;
(十一)应要求,就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的档案订定保管期限,并对档案销毁和处置的建议,发表意见;
(十二)就保护已监定或正在监定的档案,建议采取必要措施;
(十三)就具历史价值的档案文献的转让,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优先受让权;
(十四)就任何可能危及档案的行为,建议行政禁制;
(十五)推动口述历史档案的搜集和保存工作;
(十六)推动档案文献的研究、利用,促进文化传播;
(十七)推动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十八)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澳门档案馆由一名馆长领导,档案馆受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规范。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9时30分至下午6时30分;星期六 - 下午1时至6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暂停开放。
配套设施:
出入口 | 设施符合本地通用设计标准,适合轮椅用户 正门有3级,轮椅人士可请工作人员于入口设置升降平台。 |
升降机 | 无 |
公厕 | 无 |
育婴室 | 无 |
停车场 | 无 |
通道 | 设施符合本地通用设计标准,适合轮椅用户 |
路线 | 2, 4 | |
低地台及轮椅位 | 有 | |
下车站 | M152 | |
落车位置与目的地距离 - 米 | 210 | |
路线 | 18A, 19 | |
低地台及轮椅位 | 无 | |
下车站 | M152 | |
落车位置与目的地距离 - 米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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