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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编辑
201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成都等11个城市列入首批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重要载体,务实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6年4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2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769号),批复了32个城市创建全国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第二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定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安庆市、淮北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山东省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南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宜昌市、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四川省泸州市等32个城市(城区)。
创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共43个。
2018年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明确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中文名: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提出时间:2015年8月
城市数:43个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批
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入选。
第二批
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入选。
第三批
天津市滨海新区、邢台市、大连市、营口市、四平市、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普陀区、常州市、淮安市、扬州市、昆山市、宁波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泰市、漯河市、南阳市、荆门市、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铜梁区、保山市、延安市等34个地区入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重要载体,务实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势必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诚信氛围。
2015年目标
2015年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行政执法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启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在行政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在若干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等活动。
2016年目标
2016年主要任务是:建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互联互通;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初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高。
2017年目标
年底前,建成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地方信用网站,实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完成存量登记证照转换任务,向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便民服务和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大数据示范应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高。各创建城市(城区)还应结合自身实际,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地方特色和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两部门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方案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政策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示范城市创建经验做法并在省内推广。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城市文明诚信水平迈上新台阶。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2017年上半年对创建工作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上半年在全面评估基础上组织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215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根据该通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主动承担重点任务,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实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城市落地生根,形成了一系列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在全国各城市复制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城市信用门户网站、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惠民措施、提升信用体系建设获得感、着力加强个人诚信建设以及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有关部署,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专家评审,现确定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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