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世宗改革 编辑

雍正帝进行的改革

清世宗改革清世宗改革

清世宗改革,是指雍正帝胤禛执政期间,针对康熙年间的吏治和财政情况、以及长时间的腐朽社会风气而进行的铁腕改革。

改革包括行政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对农民的政策、改土归流以及对边疆民族的政策等。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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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清世宗改革

发生时间:雍正时期(1723—1735年)

主导者:胤禛

朝代:清朝

行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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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立储

清朝原无行之有效的立储法,清太宗、清世祖继位都曾发生过争权的斗争,清圣祖时储位几度反复,后致虚悬,别无良策。

世宗对这个问题考虑颇深,即位不久,于雍正元年八月十七日,在乾清宫召见总理事务王大臣、满汉文武大臣,宣布他的秘密立储法。

他先讲了立储的原因:

圣祖临终建储,完全成功,是因他神圣睿哲,自能主持,而本人不如先帝,今为宗社久安着想,故应早为之计。

接着说明立储方法:

把指定储君的诏书,藏于匣内,将匣子置于顺治帝书写的“正大光明”匾额之后。皇帝宴驾后始得启动,以便预定的新君继位。这储君是谁,本人不知,诸臣不晓,一概保密。

宣布完后,得到诸王大臣拥护,秘密建储制度就这样确立了。这是中国历史上没有过的新的立储方法。

密折制度

奏折是官文书制度,是清朝皇权政治发展的产物。它始出现于康熙年间,但在奏者范围、传递方法、疏奏内容及朱批等方面,都还没有制度化,雍正帝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奏折的撰写人,他明确规定中央部院侍郎以上和翰林科道各官,地方督抚提镇及藩臬学政,中央派出的盐政、关差、织造等,有的道员、知府、同知、副将等中级官员,由帝特许,亦可撰写。这样,既明确了奏报人的职责,又扩大了它的范围。

为了保证奏折的内容不致泄漏,雍正帝定立了一套保密制度。

撰写人须亲自书写,一般不许他人代笔,写就不得外传,否则治罪。由宫中制作皮匣,配备锁钥,发给具奏官员,专门用作储藏和传递奏折。督抚以上大员的折子,派专人送到大内乾清门,交内奏事处,直达御前,而不像题本交通政司转呈。一般官员的折子,亦差专人送到雍正帝指定的亲信大臣处,由他们代呈,代交人当然无权知道折子的内容。

雍正帝阅毕,作了朱批,折子由原渠道发回。

在奏折的内容上,较之以前,更为丰富了,最重要的是他们利用它商讨政务。雍正帝说:

“本章所不能尽者,则奏折可以详陈;而朕谕旨所不能尽者,亦可于奏折中详悉批示,以定行止” 。意思是:

臣下可以将拿不准的问题提出来,请皇帝裁夺;皇帝对不了解的或不懂得的问题,可以询问臣下,以增长见识,作出决断。

雍正朝的许多重大政事,如前述的摊丁入亩政策,就是在雍正帝与黄炳、李维钧等疆吏、中央九卿间,通过奏折反复筹商而最后定下来的。奏折被用来讨论政事、决定政策,就使它有了新的生命力。这也是康熙朝所没有的。

自雍正帝把奏折制度化以后,地方官有机要事务都撰拟奏折,经过皇帝朱批,认可了,才写题本作正式报告。

这样,题本就成了官样文章,价值大大降低。奏折代替了原来题本的作用。官员上奏折的也越来越多,使它成为主要的官方文书。这一制度坚持到清末。

设军机处

雍正五年,准备对准噶尔部用兵,七年正式出兵。

与此相配合,雍正帝设立军机处,协助他处理军务。军机处设有军机大臣,雍正帝从大学士、尚书、侍郎以及亲贵中指定充任,如怡亲王胤祥、大学士张廷玉、户部尚书蒋廷锡、大学士鄂尔泰等,都是以亲重大臣兼任军机大臣。还有军机章京,由内阁、翰林院、六部、理藩院等衙门官员中选充。所有这些人都是兼职,他们的升转仍在原衙门进行。因此,军机处设立之初,“无专官” 。军机处没有正式衙署,有值班房,在隆宗门内,靠近雍正帝寝宫养心殿,以便于军机大臣被召见议事。无专官,无衙署,就使军机处成为一种特殊的机构。

军机处的主要职责是:

遵奉谕旨,写成文字,并予转发。

雍正帝每天召见军机大臣,有时一天召见数次,像在西北用兵紧张之时,张廷玉“内直自朝至暮”,“间有待至一二鼓” ,以备随时应召。召见时,雍正帝指示各项事件应如何办理,有时向军机大臣询问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作出裁决。

军机大臣根据旨意,草拟文书。上谕形成后,不经过内阁,由军机处直接发给有关官员。

军机处主要是作文字工作,雍正朝的军机大臣,不过是传旨办事,对制定政策起的作用不大,乾隆时当过军机章京的赵翼说,军机大臣“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 。这就是说,军机处不过是皇帝的秘书班子,它只能忠实执行皇帝的命令,不可能形成危害皇权的势力。

雍正帝创立军机处,把它和奏折制度相结合,即以朱批谕旨答复臣下奏折,召见军机大臣授以政事机宜,天下庶务总归他一人处理。

明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使“天下庶务皆朝廷总之”,他一人处置不过来,就指定当时还是低级官员的大学士协助处理,但那时内阁制度还没有形成,大学士帮不了他的忙。

雍正帝不同,设立军机处,就有了固定助手,可以及时处理政事了。所以,他的权力比明太祖还要集中,他以前的其他帝王的权力更没法与他相比,他是真正集权力于一身,总理天下庶务了。

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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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亏空

雍正帝深知贪官污吏舞弊、钱粮短缺的严重情形,决心整饬吏治,清查钱粮。即位一个月,就下达了命令。

他首先讲了清理的必要性:

各地亏空钱粮不是受上司勒索,就是自身侵渔,都是非法的。在先,大行皇帝宽仁,未对赃官明正法典,所谓勒限追捕,也不过虚应故事,亏欠依然如故。但由此而造成库藏空虚,一旦地方有事,急需开支,则关系非浅,因此必须清查。

接着说了清理的政策:

地方凡有亏空,限三年之内如数补足,如限满不完,从重治罪 。

清理令下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动了起来。

在户部查明亏空二百五十万两,雍正帝责令该部历任堂官、司官和部吏赔偿一百五十万,另一百万由户部逐年弥补。

内务府官员李英贵等人,冒支正项钱粮百余万两,雍正帝抄他们的家产来抵偿。

地方上的清查,在雍正元年普遍开展起来,当年被革职查封家产的地方大员很多,其中有湖广布政使张圣弼、湖南按察使张安世、江苏巡抚存礼、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粮道王舜。

原山西巡抚苏克济,被人告发贪赃四百五十万两,雍正帝抄没其家产外,责令其家人赵七帮助赔补二十万两。

严厉的清查,经过三年,取得相当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结束,一些省区如直隶、河南、山西等省,弥补了亏空。

有些省份,虽也获得一些效果,但虎头蛇尾,企图草草了结。雍正帝对此极为不满,下令展限三年,务期彻底搞清,否则重治督抚之罪。

耗羡归公

雍正帝清理亏欠,赃官赔偿以外,就令官员以羡余来弥补,所以清理财政的同时,必须进行耗羡提解。

康熙末年,有人提出整治滥收火耗和改变它的用途的建议,认为耗羡除允许州县官动用一部分外,其余的归省里,用作公共事务。康熙帝不赞成。他说:

征收火耗原是地方官的私事,若允许他部分归公用,就是中央政府承认此项征收是合法的,他本人将落个实行加派的罪名。

雍正帝同乃父态度不同。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敏请求将该省各州县耗羡银全部上缴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欠,一部分给官员作养廉银。这是全面实行耗羡提解的办法,雍正帝当即批准实行,并在全国推广山西的做法。

耗羡提解的目的之一,是要制止官吏乱征附加税,降低火耗率,以减轻税民负担。

雍正帝对于耗羡率,只许减少,不许增多。他说:

如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

耗羡归公后,各地火耗率与实行前发生变化,大多数地区耗羡率降低在正额钱粮的一至二成之间,比原来的高耗羡率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扭转了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情况。

耗羡提解以后,雍正规定,它的用途为三大项:

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第二个用项在雍正初年清理财政中业已实行,待清补完毕,这部分银子就改用到其他两项上。

清朝实行低俸禄的制度,致使官员贪赃枉法,滥征火耗银。耗羡归公了,但从中提出一部分,作为他们办公和生活补助费,不再多贪占,以维持其“廉洁”,称为“养廉银”。

在雍正朝,由于清查亏空和实行养廉银制度,官场确实较前清廉。

摊丁入地

清朝政府的徭役,无田的穷民不堪负荷,有田有势的又勾结官吏进行规避。

康熙时,就有官员看到贫富差役不均的情形,有人提出改革办法,没有被康熙帝批准。雍正帝即位后,就面临这个棘手问题。

雍正朝摊丁入亩首先提出者是山东巡抚黄炳,他看到人丁逃亡日益严重,于雍正元年六月提出倡议。一个月后,直隶巡抚李维钧发出同样的呼声。

雍正帝认为,“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准备以后再办,因而始则责备黄炳“冒昧渎陈” ,继而把李维钧奏折交户部讨论。户部同意李维钧的条陈,雍正帝仍不放心,又让九卿詹事科道共议,有人就摊丁提出疑议,因田亩有大小好坏之别,怕摊得不均。

雍正帝遂命李维钧详细规划具体办法,要做到对国课无损,于穷黎有益。李维钧遵命筹划,准备把地亩分为三等,丁银按地亩等级摊入,不至于好坏地负担轻重不均。十一月,雍正帝认为他“筹度极当”,办法完善,就命他于下年开始实行 ,并命黄炳向直隶学习其具体办法,以便推行。

这样,摊丁入粮的大事,经过半年的讨论,就定下来了,在全国次第实施。

士民关系

绅衿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

雍正帝痛斥那些“荡检逾闲不顾名节”士人的种种不法罪行:

他们“出入官署,包揽词讼”,勾结地方官,分享政府的司法权;“武断乡曲,欺压平民”,称霸乡里;“抗违钱粮,藐视国法”;“代民纳课,私润身家”,即揽纳钱粮,加以侵吞 。

绅衿合法和非法的权利,造成平民与绅衿的对立,他们的不法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冲突。他们腐蚀各级官员,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封建国家要保持它的机器的正常运转,它的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看到问题的症结,于雍正二年二月,下令革除标志绅衿特权的“儒户”、“宦户”名目,不许他们借此营私不法 。

为此,他颁行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

士民一体当差。

雍正元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布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 ,次年豫抚田文镜把这种办法推广到全省。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

雍正五年(1727),定出惩罚事例:

凡贡监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赃或枉法论处。

严禁绅衿欠粮。

制定两条新法令。

一是:

雍正六年规定:

凡系绅衿拖欠钱粮,地方官要把他同平民欠粮分开,单独汇报,以便照绅衿抗粮例治罪。

二是:

雍正八年定例:

州县官要把生员应纳钱粮造册送学官,由学官协助督促完纳。

严禁绅衿驾词兴讼。

河南进士王辙伙同伊伯武生王允彝、武生王甸极等包揽词讼,诈骗钱财,雍正帝革其进士,对他们严行审判。

加强对生监的管理。

政府规定:

每年年底,生监要五人互保没有抗粮包揽等事,生员完粮后,方准应试。

严禁生员罢考。

政府一系列的政策,触动了绅衿特权,引起他们的不满和反抗,最严重的是,雍正二年,河南封邱罢考,生监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如何将我等与民一例完粮,一例当差?” ,强烈要求维护他们的特权。雍正帝指示地方官对肇事者严行惩处,又派刑部侍郎赴豫审理,将为首者处斩。

改革主佃关系

绅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

雍正帝在处理主佃关系上,也注意打击不法绅衿。雍正五年,田文镜上疏,请将苛虐佃户的乡绅按照违制例议处,衿监吏员则革去职衔。

雍正帝提出,他只考虑绅衿欺凌佃户,却没有顾及佃农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问题,命再议论。

于是,便定出田主凌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规定:

秀才监生“私置板棍,擅责佃户”,“革去衣顶职衔”,并“杖八十” 。

至雍正十二年,加以改定,律文是:

“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至于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律治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

意思是:

清朝法律,凡人之间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

雍正帝定律例,将绅衿擅责佃户以满刑论处,表现了严厉禁止绅衿凌虐佃农的态度。

这种主佃关系的律例,既保护地主收租,又保障农民人身地位,但本质上它还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不过,它以法律的形式不允许地主非法虐待农民,对其特权有所抑制,给予农民的人身以某种保护,较前确是一个进步。

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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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雍正帝对南疆土司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雍正二年,他就深感土司制的弊端与土司的作恶,在给四川等地的督抚上谕中说:

“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 ,要求他们加强对土司的管理,但他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说了也不起作用。

到雍正四年九月,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上奏折,建言改土归流,并拟定了实施方针:

“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献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

对于投献者,“但收其田赋,稽其户口,仍量予相赡,授以职衔冠带终身,以示鼓励。”

就是说改流的策略,既要用兵,又不专恃武力,争取波及面小,尽量减少阻力,以便迅速实现安定。

雍正帝早就欣赏鄂尔泰的才能,按照他的“有治人无治法”的思想,相信鄂尔泰能办好这件事情,所以边看奏折,边批“好”学,最后批道:

“朕心中嘉悦,竟至于感矣!有何可谕,勉之!” ,全部批准他的建议,勉励他努力实行。

为提高鄂尔泰的威望与事权,实授他云贵总督,又加兵部尚书衔。广西与贵州接壤,改流事务较多,雍正帝特将广西从两广总督属下划出,归鄂尔泰管辖,使他成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

此外,还调整了川滇边界不合理的行政区划。

西南地方行政的这些改革,为鄂尔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做了组织准备。

在雍正帝的指导下,鄂尔泰、张广泗哈元生等督抚提镇努力推行改流政策,到雍正八年(1730),云贵地区基本完成了改土归流。

湘、鄂、川的改流准备得较充分,到雍正末年、乾隆初年,亦告完成。

整个改流的地区,以贵州涉及的最广泛,它新设的州县竟相当于原有州县的面积。

改流的内容包括:

取消世袭土司,设置府厅州县,派遣流官,增添镇营,改革赋役制度,兴办学校等。

雍正末年,贵州古州地区发生破坏改土归流的叛乱,雍正帝派兵镇压,到乾隆初年获得成功,巩固了改流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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