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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籍 编辑
贱籍又称贱民是指不属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列的中国古代的法定社会等级。贱民是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在很多社会里贱民和奴隶制度有关。
贱籍社会地位最低,贱籍世代相传,不得改变,不得参加科举,不能做官,不许购置土地产业,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永世不得翻身。 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山西乐籍、北京乐户、广东疍(dàn)户、浙江九姓渔船、安徽的伴当、世仆、江苏丐户等。
雍正登基伊始,从处理山西、陕西乐户的贱籍奏折为起点,掀起了逐渐漫延全国的“贱民脱籍”改革。《清世宗实录》卷之五十六之五年四月癸丑,谕内阁:“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如山西之乐户,浙江之惰民,皆除其贱籍,使为良民,所以励廉耻而广风化也”。
中文名:贱籍
性质:中国古代社会等级之一
特点:社会地位最低、世袭
贱籍分类:惰民、乐籍、疍户、九姓渔船、伴当、世仆、丐户
北京乐籍(乐户),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权后,将拥护建文帝的官员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身陷火坑,陪酒卖淫,受尽凌辱。 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山西乐籍、北京乐户、广东疍(dàn)户、浙江九姓渔船、安徽的伴当、世仆、江苏丐户等。
山西、陕西乐籍(乐户),朱棣起兵时,山、陕不肯附顺百姓的子女,编为乐籍,也称乐户,世世子孙,娶妇生女,被逼为娼,地方豪绅,凡有呼召,不敢不来,喝酒淫乐,百般贱辱。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二十日,监察御史年熙上奏折,请销除乐籍。雍正朱批:“此奏甚善,该部议奏。”经礼部议覆,命销除乐籍,准其为良民。同时雍正帝令各省官员统计类似贱民,消除贱籍纳入良民。
绍兴惰民,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妇女穿的裙子等,都不能同常人一样。他们以捕龟、捉蛙、逐鬼、演戏、抬轿等为业。废除乐籍三个月后,两浙御史噶尔泰也上奏折,请求废除绍兴地方堕民丐籍,但经礼部议驳。雍正帝认为给堕民丐户销籍,“此亦系好事”——这也是好事,命“将原本发回,著再议具奏”。随后就批准执行。
安徽的伴当、世仆,其地位比乐户、惰民更为悲惨。如果村里有两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当、世仆,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经安徽巡抚魏廷珍调查,对年代久远,没有文契,或已赎身的伴当等,命将其身份改为良民。
广东的疍户,主要在广东等地方以船为家,捕鱼为业,不得上岸居住,生活漂泊不定,衣着同常人不同,民间对其男性辱称为裸跪、女性为裸跪婆,《岭外代答》记载:“以舟为室,视水为陆,浮生江海者,蜑也。”他们被视为贱民,不许登岸居住。雍正帝指出,蜑户本属良民,不可轻贱摒弃,而且蜑户输纳渔课,与齐民一体,不得使之飘荡靡宁。因此,雍正帝令广东督抚通行晓谕,凡无力之蜑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蜑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
疍民千百年来几乎与政治绝缘,雍正帝虽然豁免了疍民的贱籍,但疍民要想去考科举,仍有苛刻的限制,直到新中国成立,疍民才真正赢得了平等的法律权利。
江苏苏州府有丐户,江苏常熟等的丐户,闽赣的棚户等,也都被视为贱籍。雍正帝都下谕准许他们列入编户,恢复为良民。
清末,衙役和差役都算贱籍出身,其子女连考秀才的资格都没有,要想借助科举改变家族命运,就必须换个职业,成为良民,三代之后方可考试。但实际上,捕快在民众中威风极了,一点贱的影子也没有。动辄拿人、锁人,谁见了都惧他三分。老百姓都尊之为捕快老爷,捕翁,街上做买卖的,都得定期孝顺,交保护费。捕快的职位,一般是要买的,买不到的,就不要名额,心甘情愿放弃平民地位,来做帮役,求帮役也不得的,可以做白役,一分钱补贴没有。很多大县,帮役和白役,动辄数以百计。
贱籍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阶级自古已有,清雍正时期废除。雍正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乐户、惰民、丐户、世仆、伴当、疍户等,命令除籍,开豁为民,编入正户。很多贱民对雍正的这一举措感恩戴德,以至于“令之下日,人皆流涕”。
贱民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几乎都存在的特定社会群体 ,在我国传统法律中 ,对于良贱区分的确立和维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清朝的“开豁贱籍”政策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 ,推动了历史进步 ,为贱民获得人身自由 ,争取相对平等的生存权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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