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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按照詹森(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 Meckling)定义,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鲜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还有一些经济学家如普拉特和泽克好瑟对委托代理关系表达得更为简朴直接,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于另一个人的活动,那么委托代理关系就产生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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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委托代理关系

外文名:Agency Relationship

定义: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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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米和米恩斯等经济学家对委托代理关系做了进一步深究,指出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激励与责任方面的不一致性或者矛盾以及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不忠实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于是随之而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困扰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良好运行。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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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赖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为:

1.市场交易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主体,他们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均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而他们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行为:

一是委托方选择代理方,并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方的行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与其行为结果相联系的报酬。

二是代理方选择自己的行动,它既会影响自己的收益亦会影响委托方的收益,但他选择行动产生的结果是随机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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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

18世纪之际,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日益进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交易范围扩大和资本积累增加,企业的规模也随之增大。于是,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受到所有者所具有的精力、时间、相关知识、管理能力的局限性的限制。当企业所有者不能亲自经营企业或亲自经营企业的效益并不能达到理想预期而将企业交给他人代为控制和经营时,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性人物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随着对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化,人们认识到委托一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

薛中行老师认为,近代票号经营的智慧在于采用了东掌治理模式,亦即构成了东家与掌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政治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

正如上述两位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所指出:诱导某一“代理人”开始去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这一问题是相当普遍的。在所有组织中和所有合作社工作中,在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在大学里,在合伙公司里,在联合体里,在政府机关里,在工会里,该问题都是存在的。布坎南认为经济与政治之间的重要差异并不在于人们追求的价值或利益的不同,而在于人们追求他们的不同利益时所处的条件。他假定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工作人员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并首次把经济人假定和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引入政治决策的分析,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因此荣获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显然,政治领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在逻辑。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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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有5种模式:

(1)委托方与代理方均为单一的个人,如病人为委托人,医生为代理人;

(2)委托方只有一个,而代理方不止一个,如中央政府为委托人,若干家垄断企业为代理人;

(3)委托方不止一个,而代理方只有一个,如众多计算机用户为委托人,某个网络接入服务商为代理人;

(4)委托方与代理方,均有多个,如众多投保人为委托方,多家保险公司为代理方;

(5)单个的或多个复合的委托方与代理方,可替换位置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如出版商与作者之间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

不管何种模式,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私人信息等,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达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并在合同约束下行动,展开博奔,取得对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备两个条件:

(1)参与约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委托方给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收益水平,个能做于问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平。

(2)激励相容。代理方按合同进行活动以其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并保证委托方预期收益也能最大化。这两个条件也是委托方设计激励机制的原则。

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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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担。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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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企业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得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也不同。下面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1)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我们发现企业中存在以下三种委托代理关系:

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它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股东大会便选举出一些股东组成董事会来管理企业。所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便形成了企业的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会为代理人。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来管理企业,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②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董事会一般也不直接的管理企业,而只是负责制定企业一些重大项目决策。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因此董事会会聘任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直接管理企业,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管理当局受董事会委托来具体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决策计划,负责日常管理。这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管理当局是代理人。

③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当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的经营管理企业,为了完成代理责任,管理当局会聘任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且赋予一定的权利。因此,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三层的代理关系,管理当局是委托人,各部门经理是代理人。

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上的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股东大会处于网络顶端,各部门经理处于网络底端。

(2)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来划分,我们得到以下两种委托代理关系:

①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经理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产生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其利益与股东利益即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成为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其他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到: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双方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成本必然产生,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使经理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一般情况下,这种状态很难达到,因为经理人也在不断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②在集中所有权结构下,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里两重:。

第一、即上文刚刚提出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双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一系列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研究了此类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但在集中所有权的结构下,这种代理关系已经不是最主要的代理关系了。

第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的问题成为近期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控股股东可以获得并想办法增加控制权的共享收益(public benefits of control),即企业为了提高公司价值,增强决策权利和监督效益,使股权趋于集中,事实表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存在会缓解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但由于所有权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选举权,甚至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多种股票、交叉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以掌控更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共享收益。

除此之外,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权利优势甚至可以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机交易、关联交易、实施有利于自身的投融资决策、利益输出等方式来谋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sof control)。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再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而是由于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的问题。

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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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家与风险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风险资本市场独特的投资方式以及风险资本家特有的专业素质共同作用的结果,并成为风险资本市场高效运转的必要条件。

首先,由于风险投资是将资本以股权的方式投入到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项目的选择以及投资后如何有效地激励与监督风险企业的运作两大问题。由于风险投资面对的项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项目所有者、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了解自己的企业多得多,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他们倾向于强调企业好的一面,而隐瞒存在的困难,这就使得项目的选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管理者有很多机会做出有利于自己而损害外部投资者的事情,使得本来就需要面临很高的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等诸多风险的风险资本还需面对风险企业的管理风险即道德风险,这又要求投资者要具有相当水平的管理才能并投入相当的精力于风险企业的管理和运作中。解决这两大问题需要投资者进行复杂细致的投资前调查和精心的交易合同设计,并要求在投资后进行直接管理与监督。大量直接投资者并不能很好地做到这两条,其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二是相互依赖存在“搭便车”的问题。

风险资本家是风险资本投资过程中风险资本筹集、管理及运作的市场参与者。他们长期专注于某个行业、领域甚至某个特定阶段的投资管理活动,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成为了某些领域具有成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家。在拥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同时风险资本家还兼具相当的管理才能和分析判断能力以及让人羡慕的社会关系网络。风险资本家将筹集到的具有相当规模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标准投向自己熟悉的某几个领域中经过严格筛选和细致调研的有着巨大增值潜力的几个风险项目中,并投入时间和精力来提高项目成功的概率和资本增值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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