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 编辑

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等。

目录

范围

编辑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公园。

5、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6、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等,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禁止喧哗,禁止吸烟。

卫生学特点

编辑

公共场所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

下一篇 液化气罐

上一篇 专门性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