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谈判 编辑

技术转让谈判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问题确定各自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谈判。技术转让就是当事人通过科技谈判将现实拥有的特定技术成果的权利进行有偿转让。在技术转让谈判中,转让技术成果的一方称为转让方(或让与方),接受技术成果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的价款叫做使用费。根据作为标的的技术成果的权利性质,可将技术转让谈判分为专利权转让谈判、专利申请权转让谈判、技术秘密转让谈判和专利实施许可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了我国的科技谈判,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约定实施和使用技术成果范围的权利的保护。

双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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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2)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目标;

(3)转让方负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4)按照约定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2.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受让方负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3)受让方负有向转让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内容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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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是技术转让谈判的中心内容,该条款主要是规定许可方把何种技术转让给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等。

1.明确转让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

这是对转让技术的具体内容、技术参数、质量指标的要求。所谓合同产品就是利用引进技术后,将使其达到生产技术水平的产品,就是利用转让技术设计制造出来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转让技术水平的产品,具有使转让技术的内容价值具体化,使人们明白无误地看到技术的客观存在和经济效益。它是今后考核验收的依据。

确定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主要取决于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市场需求既关系到引进技术项目的成立,又决定着该项目的生存。因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市场需求进行预测,看合同产品具有多大的竞争能力,能获取多大的市场份额。

2.对转让技术本身的选定,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

所谓先进性是指从引进技术的发展水平来看,虽不一定是尖端的,但对技术引进方来说,应该是第一流的,高水平的,有利于缩短本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所谓适用性就是引进的技术要适合国情,要与本国的消化吸收能力、资状况、设施配套能力、现有技术体系等相适应。所谓可靠性,是指引进的技术是经过生产验证的,具有可靠的成效,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

3.转让专利技术要注意的问题

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引进专利技术)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①注意专利技术的地域性

专利技术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任何专利法都是国内法,迄今并不存在国际性的超国家的专利法,因此专利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的。我国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因此,准备引进技术应该是已在我国专利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批准,或虽未在我国登记和批准,但应用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要向一些国家出口,而在其中一些国家,专利权所有人享有专利,才有必要购买此专利。

②注意专利技术的时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有人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出售转让给别人使用从而取得利益和报酬。过了法定有效期其技术内容从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实施利用,所以期满或即将期满的专利是不值钱的。

③分清专利与非专利的范围

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是有一定范围的,所以应该了解许可人是在何时、何地(国家)取得该项专利权的;以及该项专利的编号、保护范围和有效期等。然后,查询公开发表的专利文献上的技术资料,查明是否属于申请登记并经批准的专利技术

4.确定许可方授权的范围

授权范围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使用权的种类、范围和性质等。

①许可使用权的种类:包括技术的使用权、产品的制造权、产品的销售权。应明确确定许可使用上述哪几种权利。

②许可地域:包括使用和制造的地域范围和销售的地域范围。

③使用权的性质是指许可证的种类的性质。如前所述,许可证的种类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许可证、排他许可证、独占许可证、分许可证、交叉许可证。应明确确定采取哪种性质的许可证。

就转让技术的价格而论,普通许可证比较便宜,排他许可证比较昂贵,独占许可证就更贵一些。选择技术专利实施许可证种类时主要考虑许可地区的市场性质、容量和专利技术所具有的技术特点。

容量不大的市场和使用不广的专利技术,以排他许可比较合适;反之,具有固定的大量需求的相应产品的专利技术,即使用时存在着几个受方,也不会妨碍产品的销售,所以不一定要排他许可,可选择普通许可。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为了排除竞争,则可选择排他许可证甚至独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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