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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 编辑
烟花,又称花炮、烟火、焰火、炮仗,根据《中国烟花爆竹标准—安全与质量》对烟花爆竹的定义为:以烟火药为原料,用于产生声光色的娱乐用品。中国劳动人民最早发明,常用于盛大的典礼或表演中。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浏阳烟花
词语:烟花(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拼音:yānhuā
英文:fireworks
1.雾霭中的花。
南朝梁沈约《伤春》诗:“年芳被禁籞,烟花绕层曲。”
宋张世南《游宦纪闻》卷八:“其四序云:‘ 葛氏侄女子告归,作《少女游》送之:2“雨晴云敛,烟花澹荡,遥山凝碧。驱车问征路,赏春风南陌。”
清魏宪《西湖春晓》诗:“十里寒塘路,烟花一半醒。”
2.泛指绮丽的春景。
唐李白《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诗:“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
唐杜甫《清明》诗之二:“ 秦城楼阁烟花里, 汉主山河锦绣中。”
3.指妓女或艺妓。
唐黄滔《闺怨》诗:“塞上无烟花,宁思妾颜色。”
元无名氏《货郎旦》第四折:“只教那媒人往来……早将一个泼贱的烟花娶过来。”
《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奶奶是名门宦家之子,奴是烟花,出身微贱。”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 苏扬各地之烟花,亦都因上海富商大贾之多,一时买桌而来。”
《人民文学》1981年第2期:“快去皇城坝茶馆泡碗茶,专门听烟花小妹唱段清音!”
《元曲选》:“我怕你迷恋烟花,堕你进取之志。”
《一枝花·不伏老》:“天哪,那期间才不像烟花路上走。”
4.犹风月。指情爱。
明汤显祖《牡丹亭·诊祟》:“病躲在烟花,你药怎知?”
5.焰火,一种燃放时能发出各种颜色的火花而供观赏的东西。
许地山《空山灵雨·公理战胜》:“那边预备放烟花了,我们过去看看罢……那红黄蓝白诸色火花次第地冒上来。”
《后武林旧事》记有宋孝宗观海潮放烟火的情景说:“淳熙十年(公元1183年)八月十八日,上诣德寿宫,共请两殿往浙江观潮……管军命于江面分布五阵,乘骑弄旗,标枪舞刀,如履平地。点放五色烟炮满江、及烟收、炮息,则诸船尽藏,不见一只”。宋理宗(公元1225年至1264年)时,周密在《齐东野语》中也记载了当时皇宫观看烟花的故事。到元朝、明朝,许多诗人、文学家都有有关鞭爆烟花这方面的记述。自清代以来鞭爆烟花使用普遍。
烟花的颜色是由于不同金属灼烧,发生焰色反应颜色不同造成的。烟花是利用各种金属粉末在高热中燃烧而构成各种夺目的色彩的。使用不同金属就能产生不同效果,发出不同颜色的光芒。
与花炮同义。颜色极其靓丽,样子十分华丽。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千百年来,烟花爆竹文化与长江黄河一样,流动在中华民族的血液当中。上至国家庆典下至民间婚丧喜庆,从婴儿呱呱坠地到老人撒手西去,都离不开烟花爆竹的参与。烟花爆竹在上千年的历史中集中了我国劳动人民的智慧,发挥了自己独特的功能,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内涵。所以我们认为,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图腾之一。
《唐史》载:“李畋,江南西道袁州府上栗麻石人氏,生于唐武德四年
其实和爆竹的大同小异,其结构都包含黑火药和药引。点燃烟花后,类似以上提到的化学反应引发爆炸,而爆炸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能量,绝大部分转化成光能呈现出来。制作烟花的过程中加入一些发光剂和发色剂能够使烟花放出五彩缤纷的颜色。烟花便是利用金属的这种特性制成的。制作烟花的人经过巧妙的排列,决定燃烧的先后次序。这样,烟花引爆后,便能在漆黑的天空中绽放出鲜艳夺目、五彩缤纷的图案,这就是中学常讲的焰色反应。
不同种类的金属化合物在燃烧时,会发放出不同颜色的光芒。氯化钠和硫酸钠都属于钠的化合物,他们在燃烧时便会发出金黄色火焰。同理,硝酸钙和碳酸钙在燃烧时会发出砖红色火焰。在化学上,常常会运用以上结果来测试物质中所含的金属。这类型的实验称为焰色试验
9.2.4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当按时上岗,不准在岗位上做与警戒无关的事情。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开警戒岗位。9.2.5 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辽宁
2022年12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称,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1月21日至1月28日、2月5日,每日7时至23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
2014年10月11日晚,日本埼玉县鸿巢市商工会青年部在该市荒川河岸举行的第13届鸿巢花火大会上燃放了一枚名为“4尺玉”的巨型烟花,这枚烟花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世界上最大的烟花。在11日晚间的烟花大会上,约1.5万发烟花将夜空装点得五光十色。直径约105厘米、重约460公斤的“4尺玉”烟花最后登场。在应邀参加的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官的注视下,“4尺玉”上升到约530米的高度,绽放成直径约750米的大朵烟花,被认证为世界上成功燃放的最重的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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