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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干 编辑
罗文干(1884年—1941年10月),字钧任。广州番禺人。1909年(清宣统元年)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历任广东审判厅长、司法局长、高等检察厅长,北京政府总检察厅长。1915年参加反对袁世凯的斗争。1918年后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北京大学教授。1921年出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团顾问。同年12月后,任北洋政府盐务署署长兼币制局总裁、财政总长等职。1931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外交部长。1938年后任最高国防会议参议,第一、二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西南联合大学教授。1941年在广东省乐昌县去世。著有《中国法制史》、《罗马法》。
中文名:罗文干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广东番禺
出生日期:1884年
逝世日期:1941年
毕业院校:牛津大学
罗文干,字钧任,广东番禺县(今广州番禺市)人。早年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宣统元年(1909)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归国,经学部考试评为留学生最优,赐法政科进士。辛亥革命后,任中华民国广东都督府司法司司长。民国2年(1913)出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厅长。
1915年,袁世凯成立推动帝制的筹安会,妄图窃国称帝。罗文干参加对筹安会的弹劾,行使检察职权,票传袁世凯不获,遂弃官南下广东策动反袁。袁世凯死后,罗于1918年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次年,出国到欧洲考察司法。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1921年,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团顾问。是年末,出任梁士诒内阁的司法次长。
1922年,任大理院院长、代理司法总长和王宠惠内阁的财政部部长。当时,众议院议长吴景濂指责他在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上受贿,由总统黎元洪下令将他拘捕。后经调查.于次年无罪释放。1924年,任俄国退还庚子赔款委员会中方委员。1927年,出任顾维钧内阁的司法总长。1928年被聘为东北边防司令长官公署顾问,次年,任调查中东路事件专员。1931年任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1932年任外交部长兼署司法行政部长。
1932年“一·二八”上海抗日事件发生,日本大使向罗文于提出抗议,罗驳斥说:“闸北是中国地方,日本兵在中国打仗,这就证明是日本挑起战争。”日本大使无言以对。当十九路军奋起抗战时,罗文干力主支持援助。国民政府与日方先后签订《淞沪停战协定》和《塘沽协定》,罗文干不肯去签订,蒋介石说:“你不去就对你不利。”罗文干回答说:“不利就不利。如果我一签字,就会受到后人唾骂。”因此,外交部长一职改由汪精卫代理,由汪派人签署《塘沽协定》。
1933年5月,奉命到新疆调解马仲英与盛世才之争,无效而回。1935年11月,西南政务委员会派罗文干任广东治河委员会委员兼黄埔埠筹备处主任。1938年任国防会议参议、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同年,任西南联合大学教授,讲授《罗马法》和《中国法制史》。1941年10月因病在广东乐昌去世。
“罗文干案”经过
1922年直奉战争后,直系军阀内部形成了津保派与洛派,继而两派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权夺利。6月,黎元洪出任总统,不久即成立了以王宠惠为总理的“好人内阁”,因为内阁中内务总长孙丹林、交通总长高恩洪均为吴佩孚的心腹,故吴对该内阁很满意,而津保派却嫉视之。11月18日,津保派吴景濂、张伯烈(时为众议院正、副议长)借口财长罗文干在鉴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时,有纳贿情事,以众议院名义致函黎元洪并胁迫黎下令拘捕罗文干,以图搞垮王内阁,打击洛派。20日,吴佩孚致电黎元洪,指责他拘捕罗实属违法。23日,曹锟通电攻击罗文干,并要把罗送上法庭,让“好人内阁”下台。津保与洛两派之间由此公开出现裂痕,后来,吴佩孚见附合曹锟的人很多,直系进一步破裂对己不利,于是发电声明:拥护黎元洪,服从曹锟,对罗案不再追究。26日,王内阁全体辞职。 而后,12月11日,经检察厅宣告罗文干案证据不足,免予起诉方才出狱。当时新内阁教育总长彭允彝在阁议中又提出将罗文干再交法庭审讯,因此激起一次学潮。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宣言彭允干涉司法,羞与为伍,辞职出京,北京于是发生了一个“留蔡驱彭”运动,整整闹了两个月始告结束日。
“罗文干案”的成因与影响
轰动一时的北洋政府财政总长“罗文干案”堪称近代中国“级别”最高且最具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之一。在《法政纠结:北洋政府时期“罗文干案”的告诉与审断》中,杨天宏教授从这一案件的告诉与审断着手,通过事实论述与逻辑梳理,延展到军阀政治与宪政民主、法统重光与独裁统治的冲突;从告诉程序合法性辩证到案件审断与事实原委的重构,“罗案”不仅折射出武人干政的粗暴和蛮横,“罗案”最终“了犹未了”表现出的法政纠结,正应了梁启超的哀叹:“司法破产”到了这一步,国会已名存实亡。
“罗文干案”还反映了其时的国民意识与法制近代化的隔阂和矛盾,它一方面表现为传统政治、文化因素对近代法律从理论到技术层面实施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反映在国民对于近代法律认知上的不成熟和情绪化。
反思历史,“民国初年——甚至后来亦然——国会议员的大多数,不论其作为参议院还是众议院议员,都把他们的地位和特权当作政治武器”,“他们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为了政治的或个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武器;他们并不理解赋予国会这些权力是一个有秩序的立宪政府的必要部分”(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财政总长被推上了法庭,背后闪现着总统、国务总理、国会议长与军阀之间的纷乱政争。这种现象在罗文干案发生以前“尚未出现过”,此前的司法界诸人无不自诩“独立精神”,司法断案大体上不受过多的外界影响,《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在罗文干案之后,“司法独立”的神话被彻底打破了。
时任司法总长程克为把罗文干案办成“铁案”,不仅以“司法部命令的形式,饬令法庭拘罗再议,并主张将罗案作证的财政部公债司司长钱懋勋与罗案并案法办”,并“把北京高等检察长周怡柯、地方检察长熊元襄及主办罗案的检察官纷纷调职,另派马彝德为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龙灵为地方检察长”。这种人事调动,显然不是简单的“以权压法”“干涉司法独立”了,而是从根本上破坏了《临时约法》确立的“司法人事保障制度”。
“罗案的研究已远远超出了被告罪与非罪的法庭判决正误探讨,具有法律、政治、经济及国际关系的丰富含义。”正如杨天宏所言,罗文干案的发展和当时政治局势的变化紧密相连,反映了复杂的政治斗争,主要为洛派吴佩孚与津保派曹锟之间以及国会与内阁之间的斗争。所以,罗文干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政治、法律相互纠结的政治博弈案,而罗文干不过是保、洛军阀之争背景下国会与内阁政斗的政治牺牲品。
杨天宏认为,罗文干最终“无罪”,不仅与当时列强侵略下的民族氛围与相应的国民意识、社会思潮有关,亦因为该案所涉及到的诸多政治纷争及其复杂的利益交换性。其实,“随着蔡元培宣称抗议彭允彝以教育总长身份干涉‘司法独立’并愤然辞去北京大学校长之职,引发大规模的学潮与法潮,罗案检审的法律生态为之改变……”,舆论影响司法,不仅贯穿于就个案(“罗文干案”)作出司法判断的全过程,还对司法公正的整体实现和司法公信形成压力。
历史常以悲喜剧的形式,与人们开着近乎悲摧的玩笑。罗文干以北洋政府财政总长之尊三入囚室,不仅使蔡元培痛惜“国人十年以来最希望之司法独立,乃行政中枢竟以权威干涉而推翻之”,舆论对“罗案所生之悲观,以为不限于罗案本身问题,而实际影响于法律之生命也”(季啸风、沈友益《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中文部分)》)。正因此,修订法律馆总裁江镛以“司法总长破坏法令,司法独立绝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从事修订”而愤然辞职,副总裁石志泉、陆鸿仪和总纂郑天锡等亦相继响应辞职。
通过对罗案前后事实的辩证,杨天宏认为,蔡元培“辞职理由,表面虽极堂皇,实则极形矛盾……与其认为愤慨罗案再议,毋宁认为因地位被压而愤激”。故而进一步指出,由于蔡元培等认为彭允彝提请国务会议声请再议罗案系干涉司法独立,以辞去北大校长职务相抗议而激起了广泛的学潮、法潮与政潮,社会主流舆论完全为之左右,形成法庭之外强大的“院外审判”,极大地改变了罗案检审的法律生态,加上政治、外交等因素的复杂作用,罗文干等最终被判无罪,“这样的宣判,明显存在问题”。譬如,学生“运动”固有青年人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却往往因为盲目冲动或缺乏理性的判断力而被人“运动”,这不仅背离了“民主”“共和”“宪政”的初衷,更是对中国近代法治的戕害。
“法政纠结”,纠结的不是“法律”或“司法”,还有“政斗”对法治、对司法的破坏和压制。由于军阀势力强势介入了国会与内阁的政斗,一个本应由法律秉断的司法案件,硬生生植入了诸多政治、外交、经济、文化乃至国民意识等因素,使得案件复杂化、魔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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