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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省级分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内蒙古地区的红十字活动,最早见于民国8年(1919),由赤峰县(今赤峰市红山区)一批有志人士组织的红十字救助工作。195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正式成立。1961年,由于历史原因停止活动。198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恢复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根据2020年1月官网信息显示,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规格为正厅级,内设办公室、业务处、宣传与筹资处等三个部门和项目办、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内蒙古分库等两个内设机构,下辖一个备灾救灾培训中心
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外文名: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Inner Mongolia Branch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西段
所属机构:中国红十字会省级分会
类型: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1919年,由赤峰县社会名流发起组织的地方红十字会,就得到了当时中国红十字会的承认。该会成立后开展了赈济灾民、战地救护伤员和掩埋尸体等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会员很快发展到400多人。内蒙古其它一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开展过红十字活动。
1956年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正式成立,随后在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通辽、海拉尔、集宁等地区和14个旗县相继建立了组织,发展会员2万多人,开展了宣传、卫生防病、社会救助等活动。
1961年,由于历史原因,自治区红十字会停止了活动。
198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正式恢复了工作,是全国恢复工作最晚的省级红十字会。
199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
199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规格为正厅级,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后第一个理顺管理体制的省级红十字会。
1995年11 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快速发展。
200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事业2004~2009年发展规划》。
2012年8月11~12日,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大会全面总结了二大以来的工作,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及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了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2017年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围绕一个中心、发挥两大作用、增强三性、提升四力及建设五大体系发展思路,实现五个500、两个100建设目标。
2018年5月3日-4日,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大会总结了过去三大以来的工作成就,提出了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
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中国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中国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中国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形象标识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VIS标识系统
VIS宗旨
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
内蒙古“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
2022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援助蒙古国红十字会的价值140余万元的抗疫、急救物资运抵乌兰巴托。该批捐赠物资包括:2辆负压救护车、4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2所救护站所需设备,模拟人以及AED训练器等。
会长 奇巴图
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杨凤屹
党组成员、副会长 孟克宝音
党组成员、副会长 陈立本
副会长(兼) 王晓平
副会长(兼) 李鹏程
副会长(兼) 王凤岐
副会长(兼) 朱宝江
副会长(兼) 公维春
副会长(兼) 俞海明
副会长(兼) 隋晓杰
副会长(兼) 杨荣
副会长(兼) 白春艳
副会长(兼) 郭建军
副会长(兼) 张晶泉
副会长(兼) 雷蒙
副会长(挂职) 吴彦
监事长 马韶晖
党组成员、专职副监事长 李鑫
秘书长 刘建忠
2018年9月,民政部决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的内蒙古“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202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综合协调暨物资接收发放组荣获“中国红十字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第二党支部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团支部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先进团青组织”荣誉称号。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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