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 编辑

先秦法家主张的制度

以法为教以法为教

以法为教是先秦法家主张的专以国家政策法令为教育内容的制度。认为法令为治国之本,可规范民行,富国强兵。故必须使民众懂法、守法,做到“法必明、令必行”(《商君书·画策》)。抨击传授《诗》、《书》等古文化的教育无益于世,且造成以古非今、纷扰民心、破坏法治的恶果。称“明主之国, 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曾付诸实践。秦统一后,采用李斯建议,禁私学,焚民间藏书,只许士民随吏学习法令辟禁,遂使法家这一教育主张施行于天下。汉以后,法令仍为重要教育内容。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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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韩非子》

外文名:《韩非子》

作品别名:《韩非子》

作者:韩非子

创作年代:战国时期

作品出处:《韩非子》

文学体裁:文言文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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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音 yǐ fǎ wéi jiào

释 义 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出 处 《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秦国的教育制度,为法家思想。可以参见“以吏为师”

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么你就作什么,不能有丝毫违背。

是秦代施行政策,加强思想法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

法教是与礼教相对立的,是与 以吏为师 相匹配联系的。在奏未统一六国时,秦孝公就同商鞅、甘龙、杜挚三大夫讨论 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国政权后,便强调以法制取代礼治。所谓 知者作法 而 贤者更礼(《商君书·更法》)。他还写了奏书,陈述 明主忠民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商君书·慎法》)。还说 圣人必为法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商君书·定分》)。结论是 法任而国治矣 (《商君书·慎法》)。到李斯受秦王朝重用时,便直接向秦始皇建议 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朝施行吏师制度的目的,最重要的在于造就一批舞文弄墨的刀笔小吏。吏师制度从此成为秦始皇统治时期重要的政治和教育决策,时间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

以法为教 不仅把矛头指向儒学,也指向诸子百家,它把战国时期按照学术自由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私学,通通予以取缔,这在韩非笔下,已经提得相当尖锐。如果说,韩非这一主张仅仅是一种舆论准备,李斯则以政府代言人的身份,宣示非予取缔不可, 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 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代颁行以法为教政策,有其深刻的历史根。首先是灭了六国,并不意味着从此天下太平无事。始皇在 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鍉,铸以为金人十二 (贾谊《新书·过秦上》)的同时,还 徙天下豪富于咸阳 加以集中管理、管制。由于二十九年出现始皇东游至博浪沙第一次遇刺,三十一年在首都咸阳第二次遇刺,凶手一直不曾逮捕归案,更使执政者感到,不实行严刑峻法,如连坐法,奖励告讦等,并使上自官吏,下至老百姓一体知法和守法,不足以保证始皇个人的安全和秦政权的巩固。

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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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法官

天子设置三个方面的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个,御史府设置一个法官、一个法吏,丞相府设置一个法官。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原文:《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

制定法令,设置朴实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体内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为主管法令的官吏。(原文:《商君书。定分》“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原文:《商君书。定分》“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管理法条

法令复制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给法令建一个禁室,有锁钥,用封条把它封起来,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原文:《商君书。定分》“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

高效普法

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而且要制一个长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写明年、月、日、时间、所问法令的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诉,等到他们犯了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一条,那就按他们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询问时,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小心将右片装入木匣,藏在一个屋子中,用法令长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办事。(原文:《商君书。定分》“诸官吏及民......以券书从事。”)

依法办事

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对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对待官吏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民又不敢犯法。”)

法制目标

名分确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忠诚,从而万民都知道应躲避什么、亲近什么。怎样躲开祸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础上来从事国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原文:“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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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强国篇》原文: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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