鞫狱 编辑

中国古代审讯人犯

鞫狱是中国古代指审讯人犯。秦代称“讯狱”或“治狱”。《秦简·封诊式》将“治狱”与“讯狱”置于卷首。汉始称“鞫狱”。《汉书·功臣表》载,武帝太始三年,新畴侯赵弟,“坐为太常鞫狱不实,八钱百万赎死,完为城旦”。《唐律疏议·断狱》曰:“请鞫狱者,须以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明清律亦有类似规定。

简介

汉代诉讼制度用语,即进行审判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辞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辞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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