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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 编辑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实现我国软件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等学校,采取多项扶持政策,支持其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
中文名: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
外文名:National Demonstrative Software Institute
实施时间:2001年
院校数量:37所
院校名单: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等
相关部门:教育部 发改委 财政部 等
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35所)
北京: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辽宁:东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吉林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
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
湖北: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大学
广东: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重庆大学
四川: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云南:云南大学
陕西: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排名不分前后)
新增参照示范性标准办学的高等学校(2所)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
湖南:中南大学
(排名不分先后)
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全国四轮学科
A+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浙江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A级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
A-级
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四川大学
B+级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B级
南开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B-级
云南大学
本次未参评
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
(注:评估结果相同的高校排序不分先后,按学校代码排列)
一、要将建 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进入新世纪跨越式培养软件人才的重大举措落实好。
二、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抓好。
三、提倡并鼓励各示范性软件学院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大学、软件公司或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特别要重视同国外软件公司合作建立高年级学生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了解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逐步熟悉国际软件产业市场,为他们以后的创业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在同国外大学和软件公司、企业的合作中,逐步建立起我国软件人才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
四、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建设,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始终作为学院办学的生命线。
六、示范性软件学院也是试点性软件学院,提倡和鼓励根据自身特点,立足所在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的国外大学或公司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形成不同特色,不搞一种模式。
七、经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原则上允许其按办学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文件
八、要把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同建设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紧密结合起来。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各学院院徽或所属高校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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