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亲关系 编辑

亲属关系

姻亲关系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简单的亲属关系。

具体分为:

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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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姻亲

姻亲人物:儿媳、姐夫、兄弟之妻等

产生原因:婚姻关系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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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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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

家翁/公公/老爷 - 丈夫的父亲

家婆/家姑/婆婆/奶奶 - 丈夫的母亲

岳丈/外父 - 妻子的父亲

岳母/外母 - 妻子的母亲

姑 - 父亲的姊妹

伯 - 父亲的兄长

叔 - 父亲的弟弟

舅 - 母亲的兄弟

姨 - 母亲的姊妹

平辈

妯娌 - 兄弟的妻子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

连襟 - 姐妹的丈夫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也称襟兄弟

姐夫 - 姐姐的丈夫

妹夫 - 妹妹的丈夫

嫂 - 兄长的妻子

弟媳 - 弟弟的妻子

后辈

儿媳 - 儿子的妻子

女婿 - 女儿的丈夫

姻亲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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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德国、瑞士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规定不终止的,有规定生存一方再婚前不终止,再婚后终止的,也有采任意主义、听凭姻亲双方自行决定的。日本民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可因出于生存配偶的意思表示而终止。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姻亲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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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 定义为: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分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已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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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的习俗看来,姻亲之间的结合是有悖伦理道德的,但是,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来说,又难究其错。据今晚报报道,即将出台的新《婚姻法》将首次确认禁止姻亲结合。

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从国外立法看,一般都严禁直系姻亲即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间通婚。例如,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的部分地方法律均绝对或相对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他方表示终了意思而使姻亲关系消失之后,也不得结婚。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往可以认定,公公娶儿媳,岳母下嫁女婿虽然不合理,但也不违法。许多人对此现象表示理解和同情。

来自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32.5%的人认为,直系姻亲结婚只存在伦理道德上的障碍,并不会引起优生方面的不良后果。如果人们多数能接受姻亲结婚的事实,就没有必要禁止结婚,这些人主张“直系姻亲只要有感情,法律应允许结合。”。而40.1%的人认为,应禁止直系姻亲结婚,认为姻亲结合会造成“乱伦”,遗害社会。

对姻亲结婚禁止的态度,男女区别不大,但与文化程度相关。文化程度越高,认为法律应允许直系姻亲结婚的比例越大。

相关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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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婣亲”。由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戚。《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今 陈 忘 周 之大德,蔑我大惠,弃我姻亲。” 元无名氏《隔江斗智》第二折:“俺军师妙算通神,笑周瑜枉结姻亲。” 清张惠言《先妣事略》:“及先妣卒,内外长幼无不失声,及婣亲之臧获,皆为流涕。”《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回:“这个藩台是旗人,同某王有点姻亲。”郭澄清《大刀记》第二章:“﹝ 崔忠臣 ﹞是个财主,还是白眼狼的一门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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