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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 编辑
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
中文名:监督程序
外文名:Supervision procedure
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从广义上讲,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健全监督程序是基础。监督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力,也需要通过程序对其进行规范,保障监督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程序是指监督活动的先后次序以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必须遵循的时空关系、步骤和方式。监督程序一般具有事先设定性、公开合理性以及权威性,一经设定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必须共同遵守。严密的监督程序不但可以有效防止纪检监察人员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监督的随意性,还可使监督活动有法可依,使监督过程明确有力,监督效果公正权威。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程序法体系,但纪检监察工作还缺乏健全、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适应性的程序规定。因此,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职责权限、组织协调和工作程序等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一套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同时又能严格制约监督人员监督权的监督程序法规体系,使监督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强程序监督是关键。程序监督是指对权力行使的先后次序、步骤、方式、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它要求权力主体按照既定的行为方式行使权力,从而保证权力主体在规则的范围内活动。事实证明,许多滥用权力者就是通过减少甚至免除程序来达到目的的。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程序监督,在注重查处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的同时,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从偏重监督结果向监督权力行使程序的转变,强化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违反程序的现象发生。在监督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要求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时程序一步不缺、一步不错,在程序上不通融、不让步,做到该质询的质询,该检查的检查,该纠正的纠正,该惩处的惩处,使程序成为滥用职权等行为不可逾越的屏障。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认识程序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广大纪检监察人员要学程序、懂程序,熟悉不同权力主体权力运行的具体程序,从而更好地实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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