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管理 编辑

地理学术语

流域管理流域管理

流域是指某一封闭的地形单元,该单元内有溪流(沟道)或河川排泄某一断面以上全部面积的径流。人们经常把流域作为一个生态经济系统,进行经营管理。

流域管理(watershed management),又称流域治理、流域经营、集水区经营,其概念是:为了充分发挥水土资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因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对水土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

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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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流域管理

外文名:watershed,catchment

来源法律:《水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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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造成的水危机已成为制约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从资源与环境管理方面来看,中国水危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与环境管理模式。水危机表面上看是资源危机,实质则是治水制度的危机,是水管理制度长期滞后于水治理需求的累积结果。受水循环规律制约,大气降水以分水岭为界按各个流域从地势高的地方逐步向地势低的地方汇集成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并最终以流域的主干河流出口将流域内接纳并汇集的水量注入海洋、湖泊等,以维持蒸发、降水、径流之问的水量动态循环平衡。周而复始的径流过程要求我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必须关注汇集水资源的流域。因此,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专门对流域管理作出了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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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修订的《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2002年《水法》对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定管理范围确定为:参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查并管理流域内水工程建设;参与拟定水功能区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审查流域内的排污设施;参与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审批在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参与取水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等。

新《水法》确立的“水资源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是对水资源流域自然属性的认识与尊重,体现了资源立法中生态观念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对政府管制中出现的部门利益驱动、代理人代理权异化、公共权力恶性竞争、设租与寻租等“政府失灵”问题的克服与纠正,体现了行政权力制约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的公共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