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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上帮助西方与中国进行双边贸易的中国商人

买办买办

买办是指中国近代史上帮助西方与中国进行双边贸易的中国商人。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这类被外商雇用之商人通常外语能力强,一方面可作为欧美商人与中国商人的翻译,也可作为欧美国家商界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双向沟通。

鸦片战争前,在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公行中就已设置买办为外商服务。当时的买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为停泊在黄埔、澳门水域的外商船只采买物料及食品的商船买办;一类是在外商商馆中代外商管理总务及现金的商馆买办。

买办一职,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受到清政府的严格控制。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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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买办

外文名:comprador

定义:中国近代史上帮助西方与中国进行双边贸易的中国商人

概念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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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是一个特殊的经纪人阶层,具有洋行的雇员和独立商人的双重身份:作为洋行雇员身份的买办,得到外国势力的庇护,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又可以代洋行在内地买卖货物或出面租赁房屋、购置地产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原指欧洲人在印度雇用的当地管家。在中国,指外国资本家在旧中国设立的商行、公司、银行等所雇用的中国经理。“买办”一词,明代专指对宫廷供应用品的商人;清初专指为居住广东商馆(见“十三行①”)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买人或管事人,后来逐步发展为特指在中国的外商企业所雇佣居间人或代理人。鸦片战争后,废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选当地中国商人代理买卖,沿称买办。其性质既是外商的雇员,也是独立商人。嗣后,外商为了减少买办的中间佣金,逐渐采取与中国人直接交易的方法,买办遂转化为单纯的外商雇员,称“华经理”或“中国经理”。

鸦片战争以后,“买办制度”随着洋行业务的开展而发生了变化。买办阶层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点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具独特色彩的集团,他们成了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这些买办阶层既经营钱财的进出和保管,也参与业务经营和商品交易事宜,并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内地进行购销业务;同中国商人商定价格,订立交易合同,并凭借本身的地位,在货物的收付上取得双方的信任。他们逐渐成为外商对华贸易的代言人。随着公行的取消,买办阶层就成为垄断中外贸易的中间商,一些人逐渐失去公平的立场,趋附外国侵略势力,欺压中国商人,有时还可以在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向中国勒索的赔款中分享“赔偿金”。他们中的不少人富了起来,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大买办。这些买办在民国时期被外商改称为“华经理”,以消除中国人的仇外情绪,而买办的工作性质并没有改变,除自身经营商业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级雇员。

历史上对买办的认识褒贬不一,但从经纪史角度看,买办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种特殊经纪人。买办的活动一直延伸到新中国成立。

买办是随资本主义侵略而迅速扩大的,因其职能主要是帮助洋行收购土货,销售洋货而成为资本主义侵略的工具之一。中国财富被掠夺,人民生活日益贫苦,而买办却随着洋行在中国的获取暴利同时日益积累起丰厚的财富,其中大部分成为买办资本。随着买办资本的日益增多,买办资产阶级逐渐形成。

买办资本大部分来于买办获得的佣金“在出口贸易中,从收购到打包赚得的各个环节的佣金””顷刻间,千金赤手可得”。另外,通过经管洋行,买办将洋行资金拆借与钱庄赚取利息。“汇丰银行买办王槐山利用拆票利息和市场挂牌利息差额牟取利润,在职6年,积累起90万两银子。

买办还有另外一重身份,他们也独立经营,一些买办脱离洋行独立经营使买办资本成为民族资本。他们身上这一特点给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些许希望。通过以上途径积累资本,买办资产阶级随着买办的增多而逐渐形成。

1868年,中国出口贸易为1.25亿关两,直到1913年的9.73亿两”。没有买办这一中介代理人,西方国家不可能获得当时的中国市场广度,可以说买办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资本主义到来使得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的逐步解体,中国的农业,轻工业甚至重工业得到一定的发展,这有利于中国的近代化。因此在这一方面买办及买办资产阶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事实上,不少的买办资本投资于民族工业及航运业:如分别在怡和洋行,天津汇丰银行,法国东方汇里银行,日清轮船公司任职的祝大春,懋鼎,朱志尧,王一亭就分别有投资3065、1119、3650和930千元。

另外,“买办多维社会性质不仅使其便于充当中外商人之间交往的媒介,而且有利于担任官洋之间的角色”。买办间的大部分人谋求官位,使得这一阶级逐渐扩大政治势力,客观上它使资产阶级队伍的力量日益壮大,但是官商之间的勾结在太平天国方面,共同镇压。买办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吴健彰曾主管江海关行政,吴后来出卖海关行政权的行为使得国家海关行政权的彻底丧失。这只是勾结中的一例,还因多方面的原因,资产阶级与封建官僚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总之,资产阶级遭受封建势力和外国的双重制约,看待买办和买办阶级,也必然要全面客观地去评价。

产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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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初期

影视作品影视作品

“买办”亦称康白渡(comprador),在清朝时期,买办为专为宫廷购物的官方代理人,当时盛行的是公行制度,从1835年“防范夷人章程”总可看出有关买办记载:外国官馆所需守门,挑水等项人夫,“责成买办代雇,买办责成通事保充,通事责成洋商保充层递减制”。其中通事主要向外宣布政府法令,为外商写禀贴,通报关税,领取船舶出入证乃至装货,卸货,检验,招雇驳船几搬运工人等,并防止“奸民”与外商勾事。买办则处于通事以下,是专为外商服务的仆役头目,地位较低。

产生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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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近代,买办身份随鸦片战争的到来有了彻底的改变,资本主义以其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落后封建社会的大门。资本主义掠夺剥削的本质使起大肆对外扩张,掠夺殖民地人民的财富获得海外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产地,故对于中国这一点充分体现在鸦片战争后资本主义与中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和约上面。如1842年《南京条约》要求赔款,协商关税,并开放通商口岸,还割让香港给英国,《南京条约附件》有允许英国居民在通商口岸租地居住等系列的特权。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又通过《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取得更多新的权益,签约的国家越来越多,权益也让度得越来越广。西方国家迫切希望能在中国获得潜在的巨大市场一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走得并不上一帆风顺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主体地位使得统一收购土货产品,销售洋货变得异常困难,因此,正迎合了资本主义国家寻求中介代理人的需要,买办不仅是洋行的总管,账房和银库管理员,还是大班的机要秘书。另外,在1844年的《厦门条约》中“准许外商自雇引水……其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书手,雇佣内地船只,搬运货物……均属事所必需,例所不禁,应各听其便”没有了行商通事层层担保。行商制度的废除为买办的形成提供了有力条件。

由于熟悉英语和对外贸易,最早的买办有广东的掮客转变而来,随着口岸开放增多,租界、变广,经济业务扩大,买办紧缩,以前以合同形式与洋行形成临时雇佣的掮客逐渐成为固定的代理人即买办,且在上海一个英国人就开办英字话馆培养英语买办,一个法国人则设塾授英,法,意三种语言的买办;由外商的资助教会团体也介绍教会中有才能者“同洋行输送买办”,不少教友因买办而积巨资,多成一时之富。

随着侵略的加深,洋行代理人已由1854年地50人发展到1900年的20000人。

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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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唐廷枢、徐润、郑观应和席正甫并称晚清“四大买办”。

望厦条约签订地望厦条约签订地

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买办一职,受到封建政府的严格控制,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为打破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等项,由外商与中国人自行协议,中国地方官不得干预。买办的身分与性质从此完全听从外商主东的决定。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外商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活动。这些买办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 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 ,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账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19世纪末~20世纪初,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分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两 。此外 ,买办还利用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买办以自己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过程中,买办起着重要的作用。

买办阶层

买办阶层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期中产生的特殊阶级,随着西方经济势力向中国的渗透而产生。

买办最初诞生时,社会地位低下,人们瞧不起这个职业,从事者多为地区性团体。但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和国家对经济的日益看重,买办的地位迅速提升,人们对之趋之若鹜,甚至社会底层的人将之视作进入上层社会的捷径。

随着买办地位的不断提升,其构成也向多样化转变。他们的个人实力和整体实力也都在增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制外来资本的作用。他们既盘剥中国的本土商人,也剥削他们的老板-外国商人。有些洋行商品的成交,首先要征得买办的同意。甚至在买办未定出价格之前,既不能买,也不能卖。影响力可观。

“有时候买办与外资企业有矛盾,也会脱离其主子,走向民族资本行列来反对其原来的主子。”(《东亚史》杨军、张乃和著)

买办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从这一阶层转向民族资产阶级。于是,中国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开始出现了。

官商勾结

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辗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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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不久,外商就已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等活动。这些买办,往往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外商洋行主东为了充分发挥买办的作用,也允许他们自营商业。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于是买办的独立经营便与洋行的生意直接联系起来。

为适应扩大洋行业务的需要,洋行主东还要求买办沟通封建政权,依托地方官绅势力。外国商人与封建官僚之间往往通过买办建立密切联系,买办人物在职能上也就与封建官僚结下了血缘关系。

地位变化

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买办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首先,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帐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

洋行主东要求买办有更大的信用保证,还要有殷实的铺保或人保,即所谓“荐保”。同时还要交纳保金。而保金又经常被洋行主东挪作营运资金。有些洋行就以有无供给洋行主东利用的资金作为选雇买办的条件。

这种买办在外商经济活动中显然居于“合作者”的地位。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初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

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的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份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单单佣金一项,每年收入不下五六千两。佣金的名目繁多,比额亦参差互异,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的佣金、销价差佣金、包销佣金、保销佣金等。

尽管如此,在买办的全部收入中,佣金所占比例仍然有限。买办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以及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得到外国商人庇护及封建政权支持的买办有可能以自己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过程中,买办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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