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运动员 编辑

以参与体育比赛为职业,并依靠参赛获得生活收入的运动员

职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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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从事体育运动的运动员是没有职业和业余之分的。但在公元前388年至公元前146年时就已经开始出现职业运动员18世纪末,才有人提出所谓“业余原则”。该原则称那些获取过竞赛报酬的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不准其参加不获取报酬的业余比赛。19世纪时“业余原则”在英国确立下来。田径界对职业运动反对最为强烈,1876年成立于伦敦的田径俱乐部正式将“业余原则”写入自己的章程。1894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时也将“业余原则”写入章程。

“业余原则”一产生便遭到体育界不少人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原则造成了竞技运动中的不平等现象,使不少优秀运动员丧失参加比赛的可能性。20世纪初,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内部也就这一原则展开过辩论。多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运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运动技术专业化训练已成为提高运动技术的重要手段。一些国际体育组织开始放宽对“业余”的限制,使一些职业运动员参加了国际上的重大比赛。

典型的职业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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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职业运动员中,以NBA为例,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 ,勒布朗·詹姆斯(LeBron James),卡梅隆·安东尼(Carmelo Anthony)

其他联赛,比如NFL中,汤姆·布拉迪(Tom Brady),特雷尔-欧文斯(特雷尔-欧文斯),兰迪·莫斯(Randy Moss)等

足球联赛中: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Cristiano Ronaldo),里奥内尔·安德雷斯·梅西(Lionel Andrés Messi)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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