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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指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由于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因此,人们 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指南,走出战争状态,成立国家。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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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欧美政治思想形成了两条支流,一条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弗格森开创的以经验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一条是浸透着笛卡尔理性主义的民主主义,它们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卢梭。洛克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分析了自然状态的缺陷,形成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个人自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理论。同样,卢梭也是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描述了自然状态的图景以及向文明社会运动的过程,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民主主义思想。洛克卢梭政治思想的差异是来于他们对同一逻辑起点的不同假设,也就是说,他们的自然状态理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静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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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静态存在的,他侧重于对自然状态横切面的剖析。洛克是这样界定自然状态的,“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也就是,只要人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那么他们就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而无论人类是否处于文明社会和拥有政治经验。很明显,洛克的自然状态是空间的界定而无时间的限制。同样,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平等、自由特征也限于空间的静态描述,没有历史的痕迹,他认为自然状态不存在发展变化的问题,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是二元对立的,二者之间没有时间的过渡形式,由自然状态迈向公民社会,不是缓慢发展,而是一蹴而就的。

卢梭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动态发展的,自然状态遵循这样一个发展轨迹:智慧和技能的增进——交往的增加——自尊心的产生——义务观念的获得——家庭、私有观念的产生。所以,卢梭认为,私有制是判断自然状态和文明社会的标志,但是他并不认为二者截然对立的,自然状态发展到文明社会是缓慢进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状态。

理性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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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也就是理性的统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根据自然法(洛克把自然法等同于理性),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正因为每一个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卢梭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情感状态,自爱心和怜悯心控制着自然人的行为,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②与洛克一样,卢梭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人会自我保存并保存全人类,但他认为自然人的这种行为不是基于理性而是人的本能或原始情感,自然人具有的自爱心促使他们自我保存,怜悯心则促使他们保存他人。

自然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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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把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作了比较,他是这样论述战争状态的,“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对另一个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国尊长,这是战争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是截然对立的,在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中,自然状态是与文明社会相对的。卢梭认为,自然状态完全是一种和平状态,野蛮人是原子化的、孤独的、没有交往、需要有限,人与人之间绝少发生冲突。而且,自然状态所遵循的情感原则也是与战争状态相悖的,它有利于人类和平,“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一个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在自然状态中,自我保存与保存他人是没有冲突的,这根源于野蛮人自爱心与怜悯心两种原始情感的和谐关系,“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人类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心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卢梭认为,战争状态只存在于文明社会之中,私有制和法律使富人对穷人的奴役合法化,这导致了战争状态,“这样,因为最强者或最贫者把他们的需要视为一种对他人财产上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按照他们的看法就等于所有权,所以平等一被破坏,继之而来的就是最可怕的混乱”,“新产生的社会让位于最可怕的战争状态”。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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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把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私有观念、财产权就已经存在了,“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财产权的获得是通过劳动,“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洛克认为,私有观念和财产权根源于自然理性,“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

卢梭认为,野蛮人是没有私有观念和财产权可言的,私有观念和财产权是自然状态发展到文明社会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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