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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编辑
收入,会计学术语,会计要素之一,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已于2017 年7 月由财政部修订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施行; 自2020 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基本解释
指收进的钱财估计赋税收入很可观
∶收进来商店每天收入许多钱
引证解释
收获。《礼记·王制》“制农田百亩” 汉郑玄注:“农夫皆受田於公,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后汉书·庞参传》:“田畴不得垦辟,禾稼不得收入。”
没收。《后汉书·皇甫规传》:“披埽凶党,收入财贿。”
收进,收下。《说唐》第二回:“仁兄且收入,还有一塲大富贵送与令兄,肯容纳否?”清陈嵇《望湘人》词:“记那年、收入巾箱,半是锦囊诗卷。”
指收进来的钱物。《宋书·王弘传》:“虽资以廪赡,收入甚微。”老舍《四世同堂》二:“﹝他﹞不肯去多教几点钟的书,增加一点收入。”
编入。唐韩愈《石鼓歌》:“陋儒编诗不收入,二《雅》褊迫无委蛇。”孙犁《秀露集·文学和生活的路》:“其余两篇如有机会,我也想仍把它们收入集内。”
聚集退入。《史记·项羽本纪》:“西破 秦 军 濮阳 东, 秦 兵收入 濮阳 。”
犹映入。沈从文《从文自传·辰州》:“广大的竹林,黑色的悬岩,一一收入眼底。”
营业额(英文:Revenue 或 Turnover)独指商业公司因提供产品或服务而获得之收入。营业额减去支出就是利润。
收入一般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收入在会计中可能会引起业主权益的增加。其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即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应确认为收入。
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应该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应当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从而导致资产的增加。
收入是人经过个体经营,劳动,投资等所得到的收益。
要点
收入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基本要素。
广义的收入概念将企业日常活动及其之外的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均视为收入;
狭义的收入概念则将收入限定在企业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我国现行制度采用的是狭义的收入概念,即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特征
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收入必然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构成
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以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过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确认条件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了修订。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原则
1 . 销售商品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①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②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的判断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①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
② 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 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
② 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收入的核算:
1、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的估计;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是指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合理的估计;
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的估计。
(2)完工百分比的具体应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公式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未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①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总额。
②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4.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分类
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项目,如工商企业的销售商品、银行的贷款和办理结算等。
其他业务收入:来自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
界定
各省人均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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