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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编辑
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础、墙或柱、楼地层、楼梯、屋顶、门窗等构配件组成,如住宅、写字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医院、旅馆、展览馆、商店和体育场馆等。
中文名:民用建筑
外文名:civil building
别名:非生产性建筑
类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构造组成:墙体和柱, 屋顶等
等级:建筑物按耐久性分为四个等级
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
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
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楼地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
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
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建筑的次要组成部分:
附属的构件和配件:如阳台、雨篷、台阶、散水、通风道等。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按使用功能分
居住建筑
1、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
宿舍建筑: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
2、公共建筑
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
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
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
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按建筑高度与层数分
1、低层建筑,主要指1~3层的住宅建筑
2、多层建筑,主要指4~6层的住宅建筑
3、中高层建筑,主要指7~9层的住宅建筑
4、高层建筑,指10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总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5、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注:在已经实施的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为单、多层民用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按使用性质分
1、民用建筑,指供人们起居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2、工业建筑,指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包括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动力、运输、仓库等用房。
3、农用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农牧业种植、养殖、储存等用途的建筑。
按耐久年限分
根据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建筑物按耐久性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建筑物和高层建筑;
2、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3、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4、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按耐火强度分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根据建筑物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共分为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①燃烧性能:指建筑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是否燃烧,以及燃烧的难易程度。建筑构件按燃烧性能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
②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构件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构建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就是该构件的耐火极限,用小时(h)表示。
名称 | 耐火等级 | ||||
构件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 3.00 |
承重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50 | 难燃烧体 0.50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0.25 | |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难燃烧体 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
柱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
梁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
楼板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燃烧体 | |
疏散楼梯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15 | 燃烧体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在国内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带动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平均超过了20%。国内宏观经济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奠定了民用建筑行业的长期成长性。2011年中国建筑业实现产值11773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4.97%。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趋紧和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下降的预期下,保障房的建设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民用建筑投资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十二五”期间全国将新建保障房3600万套,按照每套60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的建安成本计算,“十二五”期间全国新建保障房面积将达到21.6亿平方米,带来的市场规模达到3.24万亿元,假设按“十二五”期间完成80%来计算,市场容量将达到2.59万亿。
随着住宅限购令在全国范围的蔓延,部分资金已陆续抽离住宅市场流入办公建筑,致使办公建筑销售量出现明显增长,2011年写字楼销售同比增加13%。预计在限购令退出之前,办公建筑的政策利好因素仍将存在。同时随着二三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的产业转移将会使得二三线城市对于办公建筑的需求大大增加,这预示着今后10年里二、三线城市蕴含着巨大商机。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及地方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建设的投资,我国新建医疗建筑市场规模将逐步扩大。
分析认为,中国处于城市化加速和工业化时期,投资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受益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中国民用建筑行业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快速发展。
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里说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
民用建筑指不论单位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来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宾(旅)馆、招待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商店;文化馆、影剧场(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文体活动中心、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商业仓库、民用车库,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等。
工业建筑是指从事各类工业生产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房屋,一般称为厂房。工业建筑生产工艺复杂多样,在设计配合、使用要求、室内采光、屋面排水及建筑构造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1)厂房的建筑设计是在工艺设计人员提出的工艺设计图的基础上进行的,建筑设计应首先适应生产工艺要求;
(2)厂房中的生产设备多,体量大,各部分生产联系密切,并有多种起重运输设备通行,厂房内部应有较大的通敞空间;
(3)厂房宽度一般较大,或对多跨厂房,为满足室内、通风的需要,屋顶上往往设有天窗;
(4)厂房屋面防水、排水构造复杂,尤其是多跨厂房;
(5)单层厂房中,由于跨度大,屋顶及吊车荷载较重,多采用钢筋砼排架结构承重;在多层厂房中,由于荷载较大,广泛采用钢筋砼骨架结构承重;特别高大的厂房或地震烈度高的地区厂房宜采用钢骨架承重;
(6)厂房多采用预制构件装配而成,各种设备和管线安装施工复杂。
民用建筑功能多,用途广,民用建筑比工业建筑要复杂得多。
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从保护民众的身体健康或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对民用建筑工程加强管理,必须要从技术达标,经济合理为基础,从而确保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范来进行强化落实。
对于民用建筑来说,由于在施工或是装修的过程中,由于污染物较不容易被看到,所以,其主要的污染物有放射性污染物氡,化学的污染物有甲醛、氨、苯、以及相应的具有一定挥发性的有机物。我们所说的民用建筑可以有不同的环境要求,主要有住宅、办公楼、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旅店、文件娱乐场所、书店、展览室、体育馆、商场、饭店等公共建筑。我们在进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来说,必须要遵守相应的卫生环境以及保护规定,从工程设计以及施工角度来说,必须要做到低毒性,还要对建筑材料进行低污染处理,对于装修材料来说必须要环保,从而保障室内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比如对于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其放射性指标要有一定的限量,内照射指数要小于等于1.0,对于外射指数来说,也要小于等于1.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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