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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 编辑
证券自营是证券公司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在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从事以赢利为目的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证券买卖的行为。
中文名:证券自营
包含: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
目的:从事以赢利为目的
证券自营业务具体有如下四层含义:
(1)只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从事自营业务。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上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自营业务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自主性
自营即自主经营。这是自营业务的首要特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从事自营的证券公司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上具有自主性。自主性是从投资决策到整个操作的完全的自主性,不受外来的限制,公司有权决定投资方向。
风险性
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来自于二级市场。买卖证券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活动,因为,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很多,证券价格的波动难以把握。证券价格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业务的高风险性。
收益性
证券价格的波动风险带来的是价格差异,从价格差异中可以获得利润。有效地掌握这种价格波动,就能从自营买卖中获得收益。
专业性
自营部门是一个专业部门,必须集中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操作人员和专业研究人员。通过这些专业人员的研究和规范操作,才能取得一定的稳定收益,才能有效防范政策和法律风险。
保密性
由于自营资金投入的规模很大,大资金的运作对所买卖的证券价格具有很大的影响,一旦资金运作的方向、方式、规模等被其他人员知晓,将会给自营业务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自营业务的保密性十分重要。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上市证券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方面。证券公司根据行情变化进行证券自营买卖业务。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具有吞吐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
②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一般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又称柜台自营买卖,主要交易非上市证券,包括以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二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
③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中的兼并收购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收购对象的潜在价值先行收购,这些收购包括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然后再将所收购股份出售给其他公司。
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承销商在发行业务中一般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股票在发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若未全额销售,根据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商买入。这种情况多在政策变动和股市疲软时发生。这部分股票证券公司将择机卖出。
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人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
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严格把关措施。证券公司处于证券交易的中介地位,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身份对于可能形成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审查把关,通过交易的异常行为发现内幕交易。具体内容包括:
①根据投资者对象来审查是否是内幕人;
②根据投资者的交易价格判断是否合理;
③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品种和数量来分析是否正常;
④根据信息公开披露前后的市场表现来观察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总之,一旦发现有可能属内幕交易,则应从严审查,一经查实应立即中止交易。
1.无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将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的罚款。
2.证券公司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超规模、超比例持有或买入证券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1年的处罚。
3.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的处罚:
(1)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6)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7)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4.《刑法》上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口向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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