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 编辑

保险类型

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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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医疗责任保险

外文名: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对象: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地区:中国

创建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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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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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 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据统计,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张茅介绍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在医患双方资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立了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中立公正的协调平台。 天津、江苏、宁波等地开展了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赔偿风险分担机制,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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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方式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的赔付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因此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人民调解机制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关系十分必要。 据了解,2006年以来,保险业在中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中国保险机构已有3万余家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近10%,保险责任的金额也超过140亿元,支付各种赔款超过7亿元。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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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医疗责任保险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也稳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如北京市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调解时间大大缩短,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据统计,北京市2008年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结案率始终保持在60%以上,平均的结案时间为36天;山西省2009年开展责任保险以来,截至8月底,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69起,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已经调解成功144起;江苏省调处医患纠纷2651起,调处成功并结案2198起,调处成功率也达到82.91%。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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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保监会:医疗责任保险意义重大

2016年4月11日,保监会披露,2015年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3.64亿元,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风险保障506.1亿元,有效化解了医疗纠纷。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下一步保监会要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的各个阶段。

陈文辉指出,下一步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优化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争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政策保障、搭建平台等形式,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同时,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提高医疗责任保险专业化程度,指导保险公司加强产品服务创新,满足医、患多方位需求;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条款设计,持续改善理赔服务,并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的各个阶段。

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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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  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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