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编辑

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

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2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上海海关学院和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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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外文名: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成立时间:1949年10月25日

性质: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职能:监管进出境

管理体制:垂直管理体制

海关关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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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徽海关关徽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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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6个在京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3个派驻机构和3个驻外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现任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

中国海关奉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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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国海关工作、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海关监管工作、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海关风险管理、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海关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关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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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

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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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标识中国海关标识

新中国海关是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的。 "中国海关"四字由周恩来总理题字,新中国海关的诞生标志着彻底结束了由西方列强控制中国海关长达90年的屈辱历史;标志着中国海关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海关总署正式成立及颁布海关总署第一号通令是新中国海关正式成立的最主要标志。新中国首任海关总署署长是孔原。

新中国海关成立后的第一个正式刊物叫人民海关。

毛泽东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第一次为建立新中国海关作出了"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入大城市时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的指示。

新中国海关关徽上的"金钥匙"是来于1950年4月29日,刘少奇副主席在天安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上的讲话。刘少奇在"五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已把中国大门的钥匙放在自己的袋子里,而不是像过去一样放在帝国主义”。

新中国海关的第一个工作方针是"改造、利用"。

新中国海关的隶属关系是中国海关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下设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管理全国海关,全国各海关隶属海关总署。

新中国海关成立后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1年5月1日颁布实施,1987年7月1日废止。

198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和处罚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务院1985年3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9年8月28日批准《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等条例,使中国海关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修正。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

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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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4次获得联合国亚洲环境执法奖,2次获得“克拉克·巴文”野生动植物执法奖,向世界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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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关区分布示意图 中国海关关区分布示意图

海关总署一共有直属海关42个,直属学校2个。

海关总署设有3个派出机构,其中:

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时负责监督7个直属海关和1个学校,后陆续增加到14个直属海关,范围包括华北地区、东北地区、河南地区和西北部分地区;

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监督范围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武汉、拉萨、西安和西宁海关等13个直属海关,以及上海海关学院,涉及11个省级行政区 ;

广东分署受海关总署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工作职责,联系单位为长沙、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等14个直属海关 。

总署派

出机构

直属海关及机构

驻地

管辖范围

驻天津

特派员

办事处

(天津

市和平

区营口

道2号

北京海关

北京市

北京市

天津海关

天津市

天津市

石家庄海关

石家庄市

河北省

太原海关

太原市

山西省

呼和浩特海关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区域

满洲里海关

满洲里市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

兴安

沈阳海关

沈阳市

辽宁省其他区域

大连海关

大连市

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营口市、

丹东市、盘锦市

长春海关

长春市

吉林省

哈尔滨海关

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

郑州海关

郑州市

河南省

兰州海关

兰州市

甘肃省

银川海关

银川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

秦皇岛市

驻上海

特派员

办事处

(上海

市浦东

区陆家

嘴西路

153号

上海海关

上海市

上海市

南京海关

南京市

江苏省

杭州海关

杭州市

浙江省其他区域

宁波海关

宁波市

浙江省宁波市

合肥海关

合肥市

安徽省

福州海关

福州市

福建省其他区域

厦门海关

厦门市

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

南昌海关

南昌市

江西省

济南海关

济南市

山东省其他区域

青岛海关

青岛市

山东省青岛市、枣庄市、烟台市、济宁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菏泽市

武汉海关

武汉市

湖北省

拉萨海关

拉萨市

西藏自治区

西安海关

西安市

陕西省

西宁海关

西宁市

青海省

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市

广东分

署(广

州市荔

湾区沙

面大街

53号

广州海关

广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除黄埔区、增城区)、佛山市、肇庆市、韶关市、河源市、清远市、云浮市、深圳市大铲岛

深圳海关

深圳市

广东省深圳市(除大铲岛)、惠州市

拱北海关

珠海市

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市

汕头海关

汕头市

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

黄埔海关

广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增城区)、东莞市

江门海关

江门市

广东省江门市、阳江市

湛江海关

湛江市

广东省湛江市、茂名市

长沙海关

长沙市

湖南省

南宁海关

南宁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口海关

海口市

海南省

重庆海关

重庆市

重庆市

成都海关

成都市

四川省

贵阳海关

贵阳市

贵州省

昆明海关

昆明市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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