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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 编辑
白恩培,男,汉族,1946年9月生,陕西清涧人,大学学历,工程师,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
2016年10月9日,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文名:白恩培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陕西清涧
出生日期:1946年9月
毕业院校:西北工业大学
1965.08-1970.08,在西北工业大学航海设备与自动控制系学习
1970.08-1972.04,在陕西省军区独立师农场劳动锻炼
1972.04-1974.11,陕西省延安柴油机厂车间调度员、技术员
1974.11-1981.12,陕西省延安柴油机厂革委会副主任、副厂长
1981.12-1983.02,陕西省延安柴油机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83.02-1983.09,陕西省延安卷烟厂党委副书记、厂长
1983.09-1985.07,陕西省延安地委副书记
1985.07-1990.05,陕西省延安地委书记(其间:1987.09-198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学习)
1990.05-1992.0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2.03-1993.08,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
1993.08-1997.0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其中:1994年12月当选为第六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区委副书记)
1997.02-1997.04,青海省委副书记
1997.04-1998.01,青海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其中:1997年4月在青海省人大八届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当选为青海省副省长、代省长)
1998.01-1999.08,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
1999.06-2000.01,青海省委书记
2000.01-2001.10,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1.10-2003.01,云南省委书记
2003.01-2011.08,云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08-2014.11,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涉嫌违纪
2014年08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09月0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白恩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罢免代表
2014年09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罢免白恩培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依照代表法的规定,白恩培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依照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双开处分
2015年01月,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白恩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白恩培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白恩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0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2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白恩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白恩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恩培利用其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被告人白恩培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认罪
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白恩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白恩培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
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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