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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恶 编辑
相恶(mutual inhibition),是指一药能使另一药原有功效降低,甚至消失的配伍关系。
“相恶”一词首见于《神农本草经》,明确提出“勿用相恶相反者”的应用原则。
中文名:相恶
外文名:mutual inhibition
“相恶”一词首见于《神农本草经》,明确提出“勿用相恶相反者”的应用原则。
南朝梁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虽未明确提出“相恶”的含义,但对相恶与相反的论述成为研究相恶配伍的重要文献资料。唐、宋时期的本草著作对相恶配伍的论述基本上沿袭《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的观点,无重要进展。
金元时期在七情理论方面仍沿袭前人观点。明代《本草纲目》对“相恶”含义多有阐发。以上著作均为历代的重要著作,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因此“相恶”作为规范名便于达成共识,符合术语定名的约定俗成原则。
现代有关著作均沿用《神农本草经》记载以“相恶”作为规范名,并继承其“勿用相恶相反者”的观点,强调相恶的配伍关系是指一种药物能削弱另一种药物的性能。如历版普通高等教育中医药类规划教材《中药学》(雷载权)、《中药学》(高学敏)等,以及辞书类著作《中医大辞典》《中国医学百科全书·中医学》《中医药常用名词术语辞典》等,均以“相恶”作为规范名。已经广泛应用于中医药学文献的标引和检索的《中国中医药学主题词表》也以“相恶”作为正式主题词。现代有代表性的中药学著作如《中华本草》《中华临床中药学》《临床中药学》等也以“相恶”作为规范名。说明把两药合用,一种药物能削弱另一种药物的性能的配伍关系以“相恶”作为规范名已成为共识。
中国2005年出版的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中医药学名词》已以“相恶”作为规范名。所以“相恶”作为规范名也符合术语定名的协调一致原则。
“相恶”作为本词的正名始见于《神农本草经》,其对相恶的阐述为:“药有阴阳配合……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当用相须相使者良,勿用相恶相反者。”《神农本草经》卷一中首次把相恶、相反并提,明言“勿用相恶相反者”的应用原则,但未对相恶作进一步的具体解释。
汉代《金匮玉函经》中对中药“七情”理论的阐释与《神农本草经》不同,对后世医家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及《神农本草经》。其卷一“证治总例”论述如下:“药有相生相杀,相恶相反,相畏相得,气力有强有弱,有君臣相理,佐使相持。”此书也没有具体解释“相恶”的含义。
南北朝梁代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对“相恶”进行了深入探讨,书中虽未明确解释其含义,但其论述成为研究相恶配伍的重要文献资料:“今检旧方,用药亦有相恶、相反者,服之乃不为害。或能有制持之者,犹如寇、贾辅汉,程、周佐吴,大体既正,不得以私情为害。虽尔,恐不如不用。”“相反为害,深于相恶。相恶者,谓彼虽恶我,我无忿心,犹如牛黄恶龙骨,而龙骨得牛黄更良,此有以相制伏故也。”“芍药,须丸为之使,恶石斛、芒硝,畏硝石、鳖甲、小蓟,反藜芦。”该著作卷五“草木下品”中载,“半夏,射干为之使,恶皂荚,畏雄黄、生姜、干姜、秦皮、龟甲,反乌头。”将半夏和皂荚的配伍关系称之为“半夏……恶皂荚”。
唐宋时期的本草著作对相恶配伍的论述基本上沿袭《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的观点。五代韩保升《蜀本草》首先统计了有“相恶”关系的药物数目,原书已佚,但其对七情进行分类统计的内容见于掌禹锡《嘉祐本草》一书中。其文曰:“臣禹锡等谨按蜀本注云:凡三百六十五种,有单行者七十一种,相须者十二种,相使者九十种,相畏者七十八种,相恶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相杀者三十六种。”但具体是哪些药物相恶,却未有详细记载。唐代《新修本草》卷一及《备急千金要方》均全文引述了《神农本草经》中“七情”理论,《新修本草》卷二“畏恶七情表”还引述《本草经集注》对相恶理论的发挥与注释,但未对相恶作具体解释。宋代《嘉祐本草》《经史证类备急本草》,综合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蜀本草》中有关“相恶”的论述,在理论上均没有发挥。
因畏与恶字义相通,自宋代开始,一些医药著作中出现了“相畏”与“相恶”混淆的情况。如金元时期李东垣在《珍珠囊补遗药性赋》卷一“用药法”中云:“凡药有畏、恶、相反。所谓畏者,畏其制我,不得自纵,如半夏畏生姜之类是也。所谓恶者,恶其异我,不得自尽,如生姜恶黄芩之类是也。统而论之,彼所畏者,我必恶之;我所恶者,彼必畏我。相畏、相恶之中,亦有相成者,因病制方,轻重多寡之间耳。”把相畏的关系解释为相恶、相反的关系,“彼所畏者,我必恶之;我所恶者,彼必畏我”与《神农本草经》中所言“勿用相恶相反者”的原义已截然不同。
明代本草著作对相恶配伍的论述有较大进展,如虞抟在《医学正传》卷一“医学或问”中论述:“或问药性有相畏相恶相反,而古方多同为一剂而用者,其理何如?曰:若夫彼畏我者,我必恶之。我所恶者,彼必畏我。盖我能制其毒而不得以自纵也。且如一剂之中,彼虽畏我,而主治之能在彼,故其分两,当彼重我轻,略将以杀其毒耳;设我重彼轻,制之太过,则尽夺其权而治病之功劣矣。然药性各有能毒,其所畏者畏其能,所恶者恶其毒耳。”其承袭“彼畏我者,我必恶之。我所恶者,彼必畏我”的观点,说明此时相畏与相恶混淆的情况;其所言“我能制其毒”“所恶者恶其毒”,显然是从毒性制约角度解释“相恶”。陈嘉谟也从毒性制约角度阐释“相恶”,在《本草蒙筌·总论》中云:“有相恶者,彼有毒而我恶之也。有相畏者,我有能而彼畏之也。此二者不深为害,盖我虽恶彼,彼无忿心;彼之畏我,我能制伏。如牛黄恶龙骨,而龙骨得牛黄更良;黄芪畏防风,而黄芪得防风其功愈大之类是尔。”李时珍《本草纲目·序例上》“神农本经名例”对“相恶”含义多有阐发,指出:“相恶者,夺我之能也。相畏者,受彼之制也。相反者,两不相合也。相杀者,制彼之毒也。”能,即功效,或治疗作用。夺我之能就是使功效减弱,降低治疗作用。显然,李时珍所述“相恶”是一种削弱药力的配伍,其观点和《神农本草经》“勿用相恶相反者”的用药原则相符。
宋代以后的本草著作中出现相畏与相恶互换的提法,如《本草纲目》《本草从新》《得配本草》,中既称“人参畏五灵脂”,又说“五灵脂恶人参”。二药合用,某方面或某几方面作用被削弱或消除,究竟降低的是毒害效应,还是治疗效应,即二者间的配伍关系应属相畏还是相恶,仅从药物的角度是无法判断的,必须落实到患者的具体病证:如所削弱或消除的作用正是病情所需者,则二药相恶;如不为病情所需,则二药相畏。基于此种观点,可使相畏、相恶概念更加准确,从而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金元时期后,虽然出现了相恶与相畏混淆的情况,但相恶配伍是使药物的治疗效应降低的配伍关系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也符合《神农本草经》中“勿用相恶相反”的本意和李时珍“夺我之能”的经典论述,是“相恶”概念的主流表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恶配伍理论得到了不断发展,且日趋完善,1958年由南京中医学院孟景春、周仲瑛主编的《中医学概论》首次将“相恶”进行概括并论述,即“两药同用,能降低疗效……对相恶、相反的药物,则应避免同用,以免降低疗效或产生不良反应。”历版普通高等教育中医药类规划教材如《中药学》(凌一揆)、《中药学》(雷载权)、《中药学》(高学敏)和《中药学》(钟赣生)在继承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对相恶作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认为相恶就是一种药物能破坏另一种药物的功效。如人参恶莱菔子,莱菔子能削弱人参的补气作用;生姜恶黄芩,黄芩能削弱生姜的温胃止呕作用。并认为相恶只是两药的某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功效减弱或丧失,并非二药的各种功效全部相恶。如生姜恶黄芩,只是生姜的温肺、温胃功效与黄芩的清肺、清胃功效互相牵制而疗效降低,生姜还能和中开胃治不欲饮食并喜呕之证,黄芩尚可清泄少阳以除热邪,在这些方面,两药并不一定相恶。两药是否相恶,还与所治证候有关。如用人参治元气虚脱或脾肺纯虚无实之证,而伍以消积导滞的莱菔子,则人参补气效果降低。但对脾虚食积气滞之证,如单用人参益气,则不利于积滞胀满之证;单用莱菔子消积导滞,又会加重气虚。两药合用相制而相成,故《本草新编》云:“人参得萝卜子,其功更神。”故相恶配伍原则上应当避免,但也有可利用的一面。由此亦可以解释,为什么历代本草文献中所列相恶药物达百种以上,而临床医家并不将相恶配伍当作配伍禁忌对待。
现代有关著作均沿用《神农本草经》记载以“相恶”作为规范名,如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中医药学名词》认为“相恶是指一药能使另一药原有功效降低,甚至消失的配伍关系。”《中医大辞典》载:“相恶是指一种药物能削弱另一种药物的性能。如生姜恶黄芩,因黄芩能减弱生姜的温性。”此外,《中国中医药学主题词表》《中医药常用名词术语辞典》《中国医学百科全书·中医学》《中华临床中药学》《临床中药学》《中国中医药学术语集成·中药学》《中医学》《中医词释》《张廷模临床中药学讲稿》等均持相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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