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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编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截至2021年1月15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3个。其中,保税港区2个,综合保税区150个,保税区9个,出口加工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 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规划面积超445平方公里。
中文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所在国家:中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6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 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省\市\自治区 | 关区 | 名称 |
---|---|---|
北京 | 北京 |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 | ||
天津 | 天津 |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 |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 | ||
天津港综合保税区 | ||
天津港保税区 | ||
天津泰达综合保税区 | ||
河北 | 石家庄 | 曹妃甸综合保税区 |
秦皇岛综合保税区 | ||
廊坊综合保税区 | ||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 | ||
山西 | 太原 | 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 | ||
满洲里 | 满洲里综合保税区 | |
辽宁 | 大连 | 大连大窑湾综合保税区 |
大连湾里综合保税区 | ||
大连保税区 | ||
营口综合保税区 | ||
沈阳 | 沈阳综合保税区 | |
吉林 | 长春 |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 |
珲春综合保税区 | ||
黑龙江 | 哈尔滨 |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 |
哈尔滨综合保税区 | ||
上海 | 上海 |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 ||
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 | ||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 ||
松江综合保税区 | ||
金桥综合保税区 | ||
青浦综合保税区 | ||
漕河泾综合保税区 | ||
奉贤综合保税区 | ||
嘉定综合保税区 | ||
江苏 | 南京 | 张家港保税港区 |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 ||
昆山综合保税区 | ||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 | ||
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 ||
盐城综合保税区 | ||
淮安综合保税区 | ||
南京综合保税区 | ||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 | ||
镇江综合保税区 | ||
常州综合保税区 | ||
吴中综合保税区 | ||
吴江综合保税区 | ||
扬州综合保税区 | ||
常熟综合保税区 | ||
武进综合保税区 | ||
泰州综合保税区 | ||
南通综合保税区 | ||
太仓港综合保税区 | ||
江阴综合保税区 | ||
徐州综合保税区 | ||
浙江 | 宁波 | 宁波梅山综合保税区 |
宁波保税区 | ||
宁波北仑港综合保税区 | ||
宁波前湾综合保税区 | ||
杭州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 | |
杭州综合保税区 | ||
嘉兴综合保税区 | ||
金义综合保税区 | ||
温州综合保税区 | ||
义乌综合保税区 | ||
绍兴综合保税区 | ||
安徽 | 合肥 | 芜湖综合保税区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 | ||
合肥综合保税区 | ||
马鞍山综合保税区 | ||
安庆综合保税区 | ||
福建 | 厦门 | 厦门海沧港综合保税区 |
泉州综合保税区 | ||
厦门象屿综合保税区 | ||
厦门象屿保税区 | ||
福州 | 福州保税区 | |
福州综合保税区 | ||
福州江阴港综合保税区 | ||
江西 | 南昌 | 九江综合保税区 |
南昌综合保税区 | ||
赣州综合保税区 | ||
井冈山综合保税区 | ||
山东 | 济南 | 潍坊综合保税区 |
济南综合保税区 | ||
东营综合保税区 | ||
济南章锦综合保税区 | ||
淄博综合保税区 | ||
青岛 |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 | |
烟台综合保税区 | ||
威海综合保税区 | ||
青岛胶州湾综合保税区 | ||
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 | ||
临沂综合保税区 | ||
日照综合保税区 | ||
青岛即墨综合保税区 | ||
河南 | 郑州 |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 |
郑州经开综合保税区 | ||
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 | ||
洛阳综合保税区 | ||
开封综合保税区 | ||
湖北 | 武汉 |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 |
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 | ||
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 | ||
宜昌综合保税区 | ||
襄阳综合保税区 | ||
湖南 | 长沙 | 衡阳综合保税区 |
郴州综合保税区 | ||
湘潭综合保税区 | ||
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 | ||
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 | ||
广东 | 广州 | 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 |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 | ||
深圳 | 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 | |
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 | ||
福田保税区 | ||
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 | ||
黄埔 | 广州黄埔综合保税区 | |
广州保税区 | ||
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 | ||
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 | ||
珠海 | 珠海保税区 |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 ||
珠海高栏港综合保税区 | ||
汕头 | 汕头综合保税区 | |
梅州综合保税区 | ||
湛江 | 湛江综合保税区 | |
广西 | 南宁 | 钦州综合保税区 |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 ||
北海综合保税区 | ||
南宁综合保税区 | ||
海南 | 海口 |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
海口综合保税区 | ||
重庆 | 重庆 | 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 |
重庆两路寸滩综合保税区 | ||
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 | ||
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 | ||
重庆万州综合保税区 | ||
四川 | 成都 | 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 |
成都高新西园综合保税区 | ||
绵阳综合保税区 | ||
成都国际铁路港综合保税区 | ||
泸州综合保税区 | ||
宜宾综合保税区 | ||
贵州 | 贵阳 | 贵阳综合保税区 |
贵安综合保税区 | ||
遵义综合保税区 | ||
云南 | 昆明 | 昆明综合保税区 |
红河综合保税区 | ||
陕西 | 西安 | 西安综合保税区 |
西安关中综合保税区 | ||
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 | ||
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 | ||
宝鸡综合保税区 | ||
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 | ||
甘肃 | 兰州 |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 |
宁夏 | 银川 | 银川综合保税区 |
新疆 | 乌鲁木齐 |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 |
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 | ||
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 | ||
喀什综合保税区 | ||
青海 | 西宁 | 西宁综合保税区 |
西藏 | 拉萨 | 拉萨综合保税区 |
参考资料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数据
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园区)进出口累计6068亿美元,同比增长29.2%,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5.7%;其中出口合计为2955.3亿美元,同比增长31.6%;进口合计为3112.7亿美元,同比增长26.9%。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有贸易方式中,区域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2797.7亿美元,同比增长47%,占比为46.1%。其中,出口值946.7亿美元,同比增长91.1%;进口值1851.1亿美元,同比增长31.5%。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值2550亿美元,同比增长21.9%,占比为42%。其中,出口值175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进口值799.8亿美元,同比增长30.1%。上述两种贸易方式进出口量占比为88.1%。
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有企业性质中,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值3340.9亿美元,同比增长5.9%,占比为55.1%。其中,出口值1786.1亿美元,同比增长6.2%;进口值1554.7亿美元,同比增长5.5%。私营企业进出口值1405.4亿美元,同比增长102.9%,占比为23.2%。其中,出口值634.8亿美元,同比增长1.8倍;进口值770.6亿美元,同比增长65.6%。中外合资企业进出口值730.2亿美元,同比增长68%,占比为12%。其中,出口值355.4亿美元,同比增长88.5%;进口值374.9亿美元,同比增长52.3%。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为90.3%。
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口国别(地区)中,美国、香港和日本居前三位。美国进出口值为867.3亿美元,同比增长18.1%,占比为14.3%;香港地区进出口值为866.2亿美元,同比增长97.9%,占比为14.3%;日本进出口值为489.9亿美元,同比增长7.7%,占比为8.1%。上述三国(地区)进出口合计占比为36.6%。
我国自1990年批准设立第一个保税区以来,截至2012年已批准设立了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12个保税区,47个出口加工区,5个保税物流园区,14个保税港区,30个综合保税区,2个跨境工业园区。其中东部沿海地区78个,内陆及沿边地区32个。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形成较大的外贸进出口规模、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逐步成为我国扩大开放的重要窗口,吸引境内外投资的重要载体,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先行先试先导区。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配置,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注重质量,提升效益。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发展目标。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加强审核指导
(四)稳步推进整合工作。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和发展。
健全管理体系
(六)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七)健全退出机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加强保税货物监管,打击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维护质量安全,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十一)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能,规范税收政策,优化结转监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三)拓展业务类型。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十四)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功能,培育区域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
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特殊监管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监管、建设、发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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