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编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一九四九年六月在北平召开筹备会。同年九月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一九五四年九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仍然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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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英文名: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CPPCC)

简称:人民政协

所属区域:中国

性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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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政协性质定位,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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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辉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自成立以来,人民政协在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毛泽东同志在开幕词中豪迈地说,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将表明: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意志,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4个重要决议,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标志着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运动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标志着爱国统一战线和全国人民大团结在组织上完全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也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正式确立。人民政协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入了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人民政协性质和作用载入宪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修改宪法明确这一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职能。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召开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情回顾人民政协70年的光辉历程,高度评价人民政协在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所作的重要贡献,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深刻阐述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使命任务、总体要求、着力重点,为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出台《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人民政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落实专门协商机构职能责任,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组织各参加单位、广大政协委员积极投身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伟大实践,聚焦中心任务深入协商议政,广集良策促进决策优化、广聚共识助推决策落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政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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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政协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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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政协界别设置不断调整和完善、界别代表性不断增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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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各级政协中,党外代表人士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等等。

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应当依照政协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强化政治责任担当,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增强履职能力,锤炼道德品行,既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遵守政协会议通过的决议,又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做好联系服务、团结引导界别群众工作。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鼓励委员深入界别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宣传大政方针,协助党和政府做好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等工作。尊重和保障委员民主权利,加强委员学习培训、履职服务管理,强化纪律约束,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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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适应新时代新使命,人民政协在努力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的同时,更好凝聚共识。凝聚共识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协商中,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接受党的主张是凝聚共识;中国共产党采纳并集中大家的意见建议,体现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也是凝聚共识。在统一战线和政协内部,把共同目标作为奋斗动力和方向标,是凝聚共识;面向社会,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解读好,也是凝聚共识。在协商中,通过有效的说理说服,在界别群众中增信释疑,是凝聚共识;在不同场合运用不同方式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克服极端,也是凝聚共识。人民政协通过有效工作,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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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以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为履职方向,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