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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编辑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属十大门类: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截至2022年末,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557项,共有在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433名。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册)项目42个,位居世界第一。
中文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定义: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认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并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批次 | 公布时间 | 公布单位 |
---|---|---|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 | 2006年5月20日 | 国务院 |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 | 2008年6月7日 | 国务院 |
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64项) | 2011年5月23日 | 国务院 |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 | 2014年11月11日 | 国务院 |
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85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0项) | 2021年5月24日 | 国务院 |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方针原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主要措施
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项目保护单位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批次 | 公布时间 | 认定单位 |
---|---|---|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 2007年6月5日 | 文化部 |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 2008年1月26日 | 文化部 |
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 2009年5月26日 | 文化部 |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 2012年12月20日 | 文化部 |
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 2018年5月8日 | 文化和旅游部 |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承担义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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