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编辑

司法机关的成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国台湾依照中国台湾“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司法院”大法官在一般口语的用法中,通常系指该机关的成员。於第二次修宪时,将监察院对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权改以国民大会行之。而在2000年第六次修宪时,更将国民大会之人事同意权移往"立法院",後废除国民大会,延续。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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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司法院大法官

外文名:Justic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地区:中国台湾

任命程序: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名,经“立法院”同意

职权:解释“宪法”等

法官任期:八年

法官人數:十五人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任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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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大法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

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

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

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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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法”第78、79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而产生。 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2003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然而,为因应大法官任期交错制度之施行,2003年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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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其职权主要在于审理以下四类案件:

其一、解释“宪法”。

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其三、政党“违宪”解散案。

其四、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弹劾案。

对于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对于政党“违宪”解散与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弹劾案件,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合议审理之。

现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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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任命-罗昌发、汤德宗、黄玺君、陈碧玉(2011.10.1-2019.9.30)

2010年任命-赖浩敏(院长)、蘇永钦(副院长)2010.10.13-2018.10.12)

2008年任命-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2008.11.1-2016.10.31)

2007年任命-林锡尧、蔡清游、池启明、李震山(2007.10.1-20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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