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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政府雇员

“政府雇员”指的是政府机关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完全按契约化管理,只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此外,雇员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签1-3年的合同,拿14万甚至更高的年薪;不是公务员,但像公务员一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后不占政府部门编制。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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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

【注音】zhèngfǔgùyuán

政府雇员政府雇员

【释义】政府雇员是政府部门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政府雇员”指的是政府机关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完全按契约化管理,只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此外,雇员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薪酬待遇相对较高。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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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般来说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且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招聘政府雇员也是有条件的。例如2002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提出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佣工作任务。”同时明确规定:“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一般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有上述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除满足上述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资深高级雇员原则上在优秀的政府高级雇员中产生。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全国或省内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条件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直接雇用为资深高级雇员。”此外,还规定了雇用程序、考核、签订合同、兼职、待遇、佣金等一系列事项。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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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总部-瑞士日内瓦WTO总部-瑞士日内瓦

推出政府雇员制的背景主要有两点,一是: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我国政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以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政府管理过程中,而中国公务员普遍水平难以胜任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并且,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任建明介绍,中国人才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在政府机关,国际金融、信息技术、国际贸易、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高端人才严重短缺,而且政府机关在高端人才的争夺战中处于劣势。另外,我国正朝着“服务型”政府改革,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非“划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推出政府雇员制来完善现有的公务员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优势资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是很正常的。二是,西方国家在推行政府雇员制带来的示范作用。上个世纪中叶,已有欧洲国家在实施政府雇员制。目前,政府雇员制在发达国家并不少见,如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政府雇员在政府工作人员中的比例占到20%至40%;在日本,政府中也有11.9%的人是政府雇员。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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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于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服务效率。政府雇员基本不占用编制,压缩了政府人员规模,节约了政府运作成本,符合现代政府从“大政府”向“小政府”、从“传统政府”向“电子政府”转变的趋势,有助于建立起服务型政府模式。“政府雇员制的实施冲击了中国政府长期的官本位意识、遏制了官僚主义作风、淡化了行政色彩,促进了政府人员行政能力与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提升了政府机构工作效率,最终促成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出现与成熟。”

第二,政府雇员制的实施是对中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大胆改革。将政府雇员制度引入我国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它突破了传统的政府人事制度模式,在政府内部引入了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契约化的管理理念,相比于中国旧有的单一的人事管理模式来讲,它开创了多元化的公共人事管理模式。”由于中国传统的政府人事制度的缺陷,无形中为许多社会上的专门型技术人才设置了刚性约束和政治排斥,不利于政府人事来源的多元化。而政府雇员制的实施体现了“任人唯贤”和“量才用人”的原则,有利于政府部门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传统人事制度的弊端,使得政府人力资源的制度建设更为完善。

第三,政府雇员制是配套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需要。“公务员制度规范管理的对象是政府工作的主力军——公务员,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管理,促使公务员积极有效的进行工作,最终确保政府优质、高效的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既定目标”经过十几年建设的公务员制度被证明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传统刻板的公务员制已不适应公共行政组织分散化、弹性化和专业化的需要。这就需要对公务员制度进行创新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于是政府雇员制的一些合理的、有益的观念和措施被我国公务员制度所吸纳,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雇员制度。

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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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与公务员政府雇员与公务员

“政府雇员制”扬州并非“试水者”,上海、吉林、杭州、武汉等地都有不少政府雇员。事实上,早在几年前江苏无锡市就曾高薪招募过“首席对日招商代表”,一时虽轰动全国,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那位年薪50万的“代表”未获续聘。现有的机关干部中有很多“能人”、很多想干事的人,为什么不创造条件、制定政策让已经端上“铁饭碗”的同志尤其是年轻人充分发挥作用?另外,新招公务员的时候是可以“按需定制”的,不应当存在“铁饭碗”反而找不到“千里马”、“合同工”却引来“金凤凰”的怪现象。这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新中国成立已经几十年,机关干部早就不是当年的泥腿子,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公务员招录体制下能够进入机关做了“公家的人”,都是有文化、有特长的,为什么我们的领导却偏偏迷信外来的和尚?如果认为现在大量吃着皇粮的干部都是尸位素餐的,那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把这些干部淘汰出局,腾出位置来让真正需要的人才进入政府机关。

招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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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政府雇员”甚至“高级雇员”的现象,首先需要拷问的是我们的公务员招录制度。政府出台相关《办法》的理由非常明确:缺少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那么,年年都搞、规模渐大的“公务员招考”究竟都干了些什么?稀缺人才为什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入政府序列?

公务员招考公务员招考

扬州市把“政府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普通雇员”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或有中级职称。“高级雇员”须是特殊的高级专才,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而符合这些条件的公务员报考者并不鲜见。”该教授说。该教授同时认为,扬州市要在全省率先全面推出“政府雇员制”,“全面”二字值得推敲——既然“雇员”的初衷是寻找“稀缺人才”,那么,少量的、短期的、项目型的、合作型的都可以考虑,而一旦“全面”了,便失去了制定政策的意义。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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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干部录用及晋升体制存在一些瑕疵,但它毕竟已经形成了相对严密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对而言,“政府雇员”就可以公然地绕开各种“屏障”,为领导所“欣赏”的人谋取高薪岗位。他同时认为,公务员与普通百姓的工资水平差距已经成为社会安定的负面因素,现在政府还要推出比公务员待遇更高的“官位”,希望政府能够慎之又慎。对于新闻报道中“有专家表示”政府实行雇员制“可以最大限度弥补政府机关在法律、金融、规划、信息等专业领域里的结构性人才缺失”的说法,国家对机关用人一向是优先考虑的,不应当存在“结构性人才缺失”的问题;即使真的存在这种“缺失”,简单地调整一下公务员招录的技术路线就可以了。如果正常的公务员招募“有些岗位招不到合适的人才”,“高薪”为什么就可以“试行”呢?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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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务员

政府雇员的实施更重要的原因是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务员法》,对类似“政府雇员”的岗位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试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也就是说,现在,“政府雇员”的叫法已经不再准确,今后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章办事”地聘用专业人才。于是,一个新的名称出现了:“聘任制公务员”。

国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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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形式来源于国外。这一制度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广泛实行,“政府雇员”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为20%-40%,政府雇员制的用人模式与企业一样,是市场化的——不同之处在于,雇主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在《公务员法》相关细则出台后,类似于国外“政府雇员”的“聘任制公务员”岗位必将在中国各级政府中出现。

首个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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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兵颜兵

颜兵,江苏人,1964年出生。1995年辞职赴日留学,2000年获日本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此后,在多家日本上市企业就职,负责对外投资决策等。除通晓日语与日本文化外,颜兵还对日本500余个行业的上千家企业进行过较系统的研究,与日本企业界保持着良好的人脉关系。2002年归国并任天津松达食品有限公司(日本独资)董事长、总经理及另三家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中国首位年薪50万元的政府雇员、无锡市政府对日招商首席代表颜兵,这个中国内地年薪最高的政府雇员因未完成任务指标于2006年5月被解聘。

首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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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2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出台,成为中国国内首个“吃螃蟹”的地区后,上海、无锡、武汉、长沙、珠海、深圳等地纷纷试行政府雇员制。其实,中国政府设立雇员岗位是借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其最根本的意义是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务员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特聘雇员制度的有益尝试。200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公务员法》,但针对体制改革进程中涌现出来的这一新事物,还应当制定一部政府雇员聘任制度的法规,为政府雇员确定合法地位。这将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机制,有利于政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也有助于政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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